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
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管理,做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济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保障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通知>的通知》(济安办发〔2014〕36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建筑施工中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全面加强周边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
(一)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与施工相关的城市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做好管线的现场监护工作。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三)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充分考虑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六)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涉及地下管线的类型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二)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报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