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考核机制 提升环境质量
◆孙贵东 (山东·县环保局)
目前各地的大气质量排名,主要以空气质量现状作为排名的依据。这种排名方式更多体现的是不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综合实力的位次,并没有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或恶化这一变量作为排名的内容和依据。为此,在各地的大气质量考核中,应建立一个能够弱化自然条件等客观先天因素,而明显体现大气污染治理人为努力成效的大气质量排名体系。
笔者建议,应重点考虑以下3方面因素,并将其作为建立这一体系的评价依据。
一是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情况。由于同一地区不同年份同一个时间段的气候、气象等客观因素具有一定的相似相近性,以年为时间单位的时间纵向比较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因此,可以将不同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性指标的同比改善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评价体系中进行必要、科学、合理的量化。
二是大气环境质量环比改善的情况。同一地区同一年相邻月份的气候、气象等客观因素虽然有变化,但也具有一定的相近性。事实上,考虑环比改善和同比改善的作用都是剔除外在客观因素,二者是互为强化补充的关系,因此环比改善情况也应该作为评价体系的重要评价依据。将二者作为排名的依据,最终目的是使治污主体树立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不能“靠天”,大气污染也不能“怨天”的意识,从而进一步坚定污染治理的决心。
三是大气环境质量区域排名的位次变化情况。大气环境质量地区间横向排名模式中地区的位次变化情况,能或多或少地反映各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或恶化的情况。虽然位次变化情况与改善情况没有内在的直接联系,但是存在一定的必然因果关系。另外,把位次的变化作为排名依据,有利于地区之间形成一种比、学、赶、超的局面,从而有效调动不同地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热情和主动性。因此,把一个地区在目前排名体系中的位次变化情况作为衡量其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的参考,有其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