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民宗局制定提高行政效能十项制度
近日,泰安市民族宗教局充实完善了提高行政效能十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部门形象。
一、岗位责任制。各科室要根据民族宗教工作特点和本科室职能,将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等进一步细化,将职能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位工作人员,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服务承诺制。各科室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在确保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作出公开承诺。
三、首问负责制。明确首问负责人。负责、协助或引导办理服务对象的情况反映、业务咨询,以及信访纠纷等事项。
四、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五、限时办结制。服务对象前来办理业务,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承办人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承诺时限及时办理;因故不能及时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六、否定报备制。认为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违反法律和政策,不予办理的,应向管理和服务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同时将不予办理的决定书面报局分管领导备案。
七、工作补位制。工作人员相互补位。凡涉及对外办理审批、审核、备案事项的,在对外承诺的工作日内,要实行“AB角”制 。每个职位都要明确A、B两个负责人,当A角因故不在位时,必须由熟悉A角业务并有同等职权的B角负责受理业务。
八、政务公开制。各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标准、办事程序、服务时限,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凡事关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
九、行政效能考评制。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考评,行政效能考评与公务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惩挂钩。
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全局人员违反以上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造成较大影响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