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制定关于有奖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济宁市制定《济宁市关于有奖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跨行政区的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济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依法受理。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核实,举报属实并作出了行政处罚,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承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情节及调查处理结果酌情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奖励。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质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每起给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每起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被举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每起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时应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资料。举报人应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或违法事件发生地)等基本情况。举报人应如实反映,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恶意举报扰乱环保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由联合举报人共同领取奖金,奖金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违法单位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已经奖励的收回奖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环保部门将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举报的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确认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特殊情况逾期未领取的,视同自动放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或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10日,最终解释权归济宁市环境保护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