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公租房实施细则:累计拖欠半年租金须腾退

08.04.2016  19:07

    4月5日,记者从德州市房管中心获悉,《德州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5月1日执行。新的《实施细则》在法律责任界定上更加明细,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了解,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发租金补贴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或者市住房保障部门长期无法联系到保障对象的,应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而拒不腾退或因找不到承租人而不能腾退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限期腾退日之前的租金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限期腾退日之后的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缴纳。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住房保障部门应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 可 要求承租人用人单位及申报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协同督促退回。逾期不腾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原租金标准补缴限期腾退日之前的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限期腾退日之后的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保障对象应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发现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首先计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保障房诚信档案,其中尚未核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不予受理或核准并给予警告;已获准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取消其资格,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已获取的租金补贴责令退还,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租。逾期不退还或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还租金补贴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或保障对象无故不按照规定和时间要求提供材料,以及不能配合调查的,按“有隐瞒有关情况”论处。

  对按合同约定或文件规定应腾退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并可要求承租人用人单位及申报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协同督促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及保障房诚信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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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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