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下月施行
不久前我省公布的《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细化了部门职责,补充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政府主导纳入发展规划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要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应当组织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发现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知识,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细化分工 多部门协调履行
《规定》明确细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补充了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公安机关、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按照《规定》要求,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加强道路监控等交通安全信息系统建设,由公安机关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建立重点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信息、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信息、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共享机制,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来履行;开展联合执法,由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履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由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由公安、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实施;城市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验收,主要由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来履行;加强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主要由交通运输会同公安、旅游等部门履行;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
完善制度 落实车属单位职责
同时,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确定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教育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保险、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等档案,及时检查和整改所属车辆安全隐患,保证车辆上路行驶时安全技术条件良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需组织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统筹安排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等活动。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运输企业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等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记者 冯磊 吴荣欣 实习生 何源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