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权运行中法官司法良知的培育

03.09.2014  20:21
  良知、责任、情感是一个人在社会立足最基本的价值要求,有良知、有责任、有情感的人在社会上,必然是一个普遍受到尊重的人,必然是一个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人,必然是一个具有较高社会威望的人。从一定意义上讲,司法良知是一种品质,司法责任是一种使命,司法情感是一种魅力,三者构成了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思想灵魂。如果有了足够的良知,自然会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必然会倾注自己的情感去履行这一责任。有了足够的良知,你的良知会提醒你肩上的责任,你的良知不允许你冷漠对待你的当事人。在一定意义上说,抓好良知、责任和情感也就抓住了法院队伍建设的核心。人民法官应当具备这样的品格,靠实践三者赢取应有的尊重,并通过司法实践向社会传递这种价值取向。

  一、司法良知是司法的基石,也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

  “良知”作为一个名词,最早由两千多年前战国时期的孟子提出:“人之所以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意思是人有不学习就能做的,是人的本能,有不经考虑就知道的,是人的良知。现代《辞海》对良知的解释为“天赋的道德善性和认识能力”。从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来看,人并不是生而知之的,当然也不存在所谓天生的道德楷模,良知应该是一个人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善恶、是非、美丑等价值判断内容的道德伦理意识。用良知来指导司法实践,这不仅是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

  (一)司法裁判需要司法良知过滤。按照法运行的阶段和内容来划分,主要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遵守、法的监督等,而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根本职责和终极目标。然而,司法权是一种不同于其他公权力的判断权,司法公正的实现并非法律自动推演的结果,而是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结果。诉讼过程的每个环节,无不蕴含着法官个人的主观评价和判断。从一定意义上讲,裁判是否公正不仅有赖于法律规范的实施,而且有赖于法官良知的评断,“司法判决是经过法官良心过滤后的法律”,法官良知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法官良知的培育和维系对于维护司法权威来说显得更为重要。

  (二)司法实践需要司法良知支撑。司法的主要功能是化解矛盾、平息纷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解决了有法可依的基本问题,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显得更加重要。从现有法律体系讲,制度的总体构架基本具备,但司法的很多方面仍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官在办案时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由法官依良知通过对法律精神的正确理解来解释法律,这一现象会长期存在。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基于司法的良知来实现情、理、法的共融,以满足社会对法治的需求。“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我们只有把握好这些基层群体的特点,才能更好的实现司法的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良知对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和道德体系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引导作用。

  (三)司法公信需要司法良知培树。用司法良知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这不仅是法官的社会角色和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为什么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这说明我们法官的良知在人情左右下或多或少会发生偏离,有些案件在人情关照下确实会有不同的结果。得不到应有的社会评价,反映出司法在社会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信服。近年来大量的案件因为舆论压力被改判,反映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司法良知的不坚定,对和错在法官自身就存在摇摆。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法官作为处在风口浪尖上的“舞者”,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严格的法律责任外,还承担着重大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稍有偏私,便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要培树司法权威,首先要塑造法官良知。

  二、以良知树良品赢尊重,应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官不懈的职业追求

  一个受人尊重的人应当是一个处事公正、待人诚恳,讲大局、讲责任、讲团结、讲奉献、讲一流的人,是一个能担当、不计较、有爱心、懂包容的人,同时,也是一个幸福的人。要活的有尊严首先必须学会如何尊重别人和赢得别人尊重,一个人如此,一个法官更应该如此。

  (一)法官受尊重必须讲品行。“做官先做事、做事先做人”。人品是一个人是不是受人尊重的本源性要素。好的人品,一条重要标准就是要健康,“健康生活、快乐工作”,其中的健康,不仅仅是身体健康,也有心理的健康、追求的健康,包括个人进步的健康;对待自己要健康、对待别人也要健康,“予人玫瑰,手留余香”。作为法官,对人品的要求更上一层,不仅要具备基本的道德标准,还要持法中立、秉公办案。“法律并不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行。”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也来自法官规范、文明的行为。很难想象,当事人会心甘情愿的服从一个品质不良的裁判者所作出的裁判,也很难想象当事人会相信未经正当程序裁判的公正性,更不可想象在审判中感受到不公的当事人会主动履行裁判。

  (二)法官受尊重必须讲责任。责任是每个人成就人生事业的重要前提。事业成功,唯一的捷径就是做好自己现在的工作,将工作视为自己的事业。责任就是创造力,使命和责任会使人不断追求创新,开拓更好的发展前景;责任就是凝聚力,以责任为核心的集体精神更容易塑造我们的职业文化,形成一个职业群体共同的价值追求。当前,法院工作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司法环境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的集聚性、突发性、群体性明显,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更加多元,对利益的追求更加执着,我们必须将责任融入工作,用责任心提升工作标准。司法权的国家公权力属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像有些学者所描述的那样,超然于政治、党派和社会生活,只是一个中立的争端裁判者,作为法官也绝不能用机械司法作为依法的借口。一个民生案件表面上看可能只涉及两方当事人,却往往因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背后可能有一个群体在共同等待裁判结果;一个小小纠纷的处理可能关系到经济建设发展能否顺利进行,也可能会对一个政策的执行产生影响;司法活动对法律冲突的排解不仅要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对一定的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产生影响。因此法官应当将事理、情理、法理有机结合起来,将其对社会常识、人情世故、事物性质、文化价值的理解融入司法推理过程中,从而产生以实际效果为指向的裁判结果。

  (三)法官受尊重必须讲政绩。政绩是一个人能力的展现,是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德才条件和组织赋予的职权所取得的工作成果。真正有实力的人,才拥有真正的魅力,而这种魅力来自于艰苦的付出。一个没有政绩的人,一个一事无成的人,不可能得到大家的尊重。政绩应当体现在敬业奉献上,对工作不能挑肥拣瘦,不论从事什么工作,都不要认为自己仅仅是在为领导工作,任何工作都是对自己的修炼和积累,要讲奉献,少索取,在奉献中实现人生价值;政绩应当体现在求真务实上,法院每一项工作都实实在在,来不得半点虚假,收案不能虚假,结案不能虚假,管理不能虚假,政绩不能虚假,在工作中要用良知做事,用良知司法,用智慧司法,说实话、办实事、出实招、见实效;政绩应当体现在工作效果上,既要看工作的数量,也要看工作的质量,同时还要看对本部门工作的带动和影响;政绩应当体现在群众认可上,要看群众评价,看领导和社会各层面的总体反映,不能绝对化、片面化。  

  (四)法官受尊重必须能担当。岗位担当,就是立足岗位职责,做好份内应该做的事情,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并在承担义务当中激发自己的全部能量。岗位担当,是一种境界、一种责任,更是一种能力、一种作风。每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处在什么岗位,都应当而且必须树立岗位担当意识,始终做到守土有责、知责思为。强化岗位担当意识,就要保持好的精神状态。在同等条件下,工作成效如何,比的是岗位担当意识、精神状态;在客观条件有差别的情况下,能够取得相同的工作成果,比的也是岗位担当意识、精神状态。强化岗位担当意识,就要具有坚忍不拔的意志品质,遇到困难不回避,面对压力不躲闪,在办大案、难案、解决复杂疑难问题上有思路、有办法,会干事、能成事、不惹事,从某种意义上讲,不愿岗位担当,就不该当干部和法官;不敢岗位担当,就不配当干部和法官;不会岗位担当,就不能当干部和法官。

  三、建立法官良知培育的长效机制,靠个体的司法良知形成法院的整体职业良知

  形成整体职业良知,提升司法公信,需要我们认真从发展的内涵上做文章,每一位法院工作者都身在其中,应为之不懈奋斗,只要每一名同志都把自己作为一个品牌来建设,法官个体的司法良知才能汇集成法院的职业品牌,最终树起崇高的司法权威。

  (一)要通过强化政法核心价值观等各项教育培育司法良知。无论是“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再教育,还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这些活动的本质要求都是要提升队伍素质,强化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增强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忠诚从一个层面讲,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从另一个层面讲,就是忠诚于自己的事业、忠诚于自己的职责,作为一个执法者忠诚显得尤为重要。实现这些活动的最终目标,同样需要有司法良知的法官群体。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核心价值观既是司法良知的践行标准,也是法官专业良知的具体内容,以教育为手段,加强督促和引导对司法良知培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要通过强化学习培育司法良知。做一名好法官,必须博学多思,不仅学习法律知识,还要学习逻辑、学习心理、学习信息技术,现在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社会,知识更新非常快,按时间平分,我们国家几乎每天都会出台新的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如果不学习知识就会滞后,一些新的管理手段就不会用,必然影响工作的成效。如果想成为一个有良知的人,在心态上,要像学习驾驶技术一样,来学习良知。学技术,一开始有很大的强制成分,初学者会很不自在,不能完全由着个人的心情来,有时感觉是一种负担,等到技术掌握了,熟练了,成了习惯,操作都是下意识的,就变成一种乐趣,一种享受了。当我们的良知牢固了,我们就会越来越摆脱私利的干扰,私心杂念就会越来越少,终有一天,心似明镜,一切坦然。

  (三)要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培育司法良知。法官是否有良知,不仅是个人的需要,还影响着社会对法官职业、法院形象的感受、认知和评价。法官良知既是全体法官作为一个整体的职业良知,又是由每个法官的职业良知组成的。每名法官都要有意识地感悟良知、体验良知、实践良知、巩固良知。但仅仅依靠法官个人信念和良知独善其身,力量还远远不够。要把以组织行为塑造、培育法官良知作为保障司法廉洁的一项治本之策,加大对法官良知的总结、宣传和交流,推动良知从“自知”向“共知”转化,使司法良知成为全体法官的精神需求和价值追求。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通过规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的绩效评价标准,开展“业务带头人”评选活动等,发现和培养领军人物,引领司法良知建设;要通过举办法官论坛、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举行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营造法官健康的精神家园,让法官良知在潜移默化中孕育、生长和成熟;要加强制度设计,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进一步探索建立信访举报约谈、案件联动分流、信访责任倒逼倒查、涉案资产管理、执行分权制衡等司法保障机制,割断非法利益纽带,杜绝权钱交易,既保障自己清清白白,又激发法官的“崇善之心”。

  (四)要通过强化司法廉洁培育司法良知。廉洁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良知。对廉洁问题每时每刻讲都不过分。不贪赃不枉法是法官最基本的良知。失去廉洁这个底线,再纯净的法官良知也会有难以抹去的污点,只要一不廉洁,公正和为民都将是大空话。任何一个司法不廉行为都连着社会的神经,社会关注法官良知的焦点,正是法官是否廉洁。法官是可能滋生腐败高危行业的论断并没有过时,滋生腐败的温床并没有根本消除,“零容忍”、“四个一律”、“终身禁业”讲了多年仍有人以身试法。放松了法官良知的经常性培育,就会播下滋生司法不廉的种子,总有一天会结出恶果。事实上,无论是善良、仁爱等人的本性,还是公正廉洁为民等专业良知,与千千万万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都是相通的,坚守司法良知与严格执行法律也是相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良知就是最好的法律。只要坚守司法良知,严格执行法律,司法不廉自然不会有冒头的可能。

  (五)要通过强化职业情感培育司法良知。陶冶法官良知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功能,法官良知是法院文化大厦的重要支点。研究司法良知,我们不仅要研究社会现象,研究法律关系,研究当事人,也必须研究法官作为职业群体的人文属性和法官的人性内涵。很多案子当事人不满意,并不是因为办案法官没有良知,也不是法官不负责任,反倒是因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不够,沟通不当,使得当事人认为没有得到作为一个人想得到的起码的尊重,使得当事人产生一些不理解或误解,从一种情绪对抗、怄气的心态发展到对案件裁判结果的怀疑,对法官人品和良知的怀疑,甚至发展到缠诉上访。只有带着感情办案,才能更好的找准法与理的一致点,更好的把握法与情的融合点,只有善于运用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方法化解纠纷,才能最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司法良知、司法责任、司法情感的塑造与司法公信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体法官的共同努力,需要集体智慧。每一位人民法官,既是参与者和实践者,又是推动者和保障者。只有大家在心灵上产生共鸣、思想上形成共识,使观念成为习惯,把规范变成行动,那么司法公信一定会在有良知、负责任、讲情感的司法过程中逐步得到培树和彰显。 责任编辑:山东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