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审计厅出台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

05.12.2016  17:05

日前,省审计厅出台了《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管理办法》,对全省审计机关电子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综合分析及安全保密管理等作出严格规范。

办法明确了山东省各级审计机关的职责分工,由厅电子数据审计处负责电子数据总体规划及授权使用,指导数据采集分析工作,业务处负责电子数据的采集使用,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数据的验收、标准化处理、管理维护,各市、县审计局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恢复、使用等工作。规范了电子数据的采集和报送、验收和存储的程序,电子数据由厅机关集中管理,定期采集的电子数据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审计项目实施期间临时采集的电子数据,应于现场审计实施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原则上采集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后台数据库备份数据,不得在生产系统上直接进行采集操作;电子数据可通过专人报送存储介质或审计专网远程传输等方式上报,原则上永久保存,5年以内数据采取在线方式存储,5年以上的数据采取离线方式存储。

办法坚持数据开放与数据安全并重原则,对电子数据的使用和管理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对电子数据原则上向各级审计机关开放使用,消除各级各行业间数据壁垒,实现数据利用效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要求健全完善安全责任体系,把住数据安全管理关口,在采集、接收、报送、存储、分析、使用被审计单位数据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实行异地备份制度,生成涉密结果的相关数据分析必须在涉密机上进行,并从严审批使用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特殊数据,以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卢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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