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局出台制度规范对外提供审计资料行为

30.08.2016  21:35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与巡视、纪委、监察、检察等部门的协助配合越来越频繁,为了统一、规范、有序地对外提供审计资料,更好地做好协作配合工作,近期,青岛市审计局制度出台了《对外提供审计资料规定》,从对外提供审计资料的范围、原则、程序、归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对外提供资料工作提供制度遵循。

对外提供审计资料是根据巡视、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的函请,按照一定程序向其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取证单等未公开的审计项目业务文书资料。《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单位一般应当通过函件形式提出审计资料需求,由办公室统一接收后转送承办处室办理提供。局法规处集中对外提供的审计资料,应当经总审计师审核,报局长同意后,对外提供。业务处室对外提供审计资料的,应当经过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涉及敏感或重大问题的,应报局长同意后,对外提供。对外提供审计资料后2日内,应填写《青岛市审计局对外提供审计资料清单》,做好归档整理工作。(丁瑞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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