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总则、促进与保障、人力资源服务、求职与招聘、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规定政府的促进与保障责任。《条例》专门设立促进与保障一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如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人力资源市场投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环境营造,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促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建设,将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同时,还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如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的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县级人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等制度。二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为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条例》对新兴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如人力资源岗前或者能力提高培训、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外包等作了规定;加强对利用互联网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规范,规定人力资源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合法收集相关信息,并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真实、有效;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向求职者收取费用和财物,并对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条例》对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决定中保留的“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和“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予以合并,规定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同时,根据减少行政审批和简政放权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了许可条件,删去了原许可条件中关于具备法人资格、资金、具备从业条件人员的要求,将行政许可决定时间缩短为十五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时发放许可证。四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原来的许可证年检制度,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上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规定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检查措施,如进入服务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等,便于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管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规处 人力资源市场与人员调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