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4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南水北调管理,推进山东现代水网体系建设,实现长江水、黄河水和当地水的联合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保障供用水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省南水北调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条例》共8章58条,主要对南水北调管理体制、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监督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关于南水北调管理体制。《条例》界定南水北调涵义,是指通过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综合利用长江水和其他水资源向受水区引水、输水、蓄水、配水的水资源调配和保障体系,并从三个方面对管理体制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政府职责,对受水地区以及相关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搞好配套工程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和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南水北调相关工作。三是对工程运行单位在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水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职责作了严格规范。
(二)关于工程管理。为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好、管护好、运行好,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条例》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南水北调干线工程及配套工程规划、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责任;二是对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了界定,明确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三是对使用现有河道、水库等工程以及交叉工程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四是对管理界桩界碑与标志的设置和保护进行了规范;五是对工程运行管理和工程抢修抢险事项进行了规定。
(三)关于水量调度。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需要统筹调水沿线区域和受水区用水,《条例》根据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了年度用水计划的编制与上报程序;二是规定了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的编制、报批与执行程序;三是明确了兼有通航要求的南水北调工程的调度运行协商机制;四是规定了应急调度预案的制定、启动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关于用水管理。为充分利用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合理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逐步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条例》明确了具体的用水管理措施:一是明确干线工程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二是规定了供用水合同的签订方式及水费缴纳原则;三是明确受水区地方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外调水和当地水,推行区域综合供水价格;四是明确受水区用水总量控制及地下水压采目标管理要求,将实施情况纳入区域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范围。
(五)关于水质保护。南水北调工程主要供水目标为城市和工业用水,对水质要求较高,如何确保调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是保证调水安全的重要内容。对此,《条例》与《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有效衔接,并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规定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质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二是规定调水水质必须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三是规定受水区及相关区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四是对工程建设、渔业养殖等影响水质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五是明确了工程运行单位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的义务以及发现水污染事故的处置程序。
(六)关于监督保障。为保障工程安全和水体安全,《条例》对监督保障作了规定:一是明确受水区以及相关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对工程安全保护和安全宣传的工作责任;二是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在工程主要水源地、重要枢纽设立公安派出所,在泵站、干渠沿线设置治安办公室或警务室;四是明确南水北调沿线区域实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五是规定相关交通桥、生产桥及输变电线路等非水利工程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七)关于法律责任。《条例》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毁坏工程设施、污染调水水质、影响调水工程安全运行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同时,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部门和工程运行单位的法律责任,《条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