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讲坛“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中国”主题宣讲观点摘编
编者按:今天我们又一次迎来国家宪法日。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推进宪法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夯实法治基础的有效途径。以这样一种特殊的形式凸显宪法的崇高地位,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纪念2015年国家宪法日,东方讲坛4日在上海市社联群言厅举行“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主题宣讲活动。上海市社联组织法学家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主题撰文,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刊发部分文章以飨读者。
■依宪治国与党的领导权实现方式法治化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成良
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就是法治化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一直在对此进行实践和探索。
对于纪念宪法、宣传宪法和实施宪法来说,有三个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第一个是1982年《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修改,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个是1997年中共十五大正式确认法治原则以及此后的宪法修改,在宪法中明确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三个就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三个重要事件,在中国和全世界的共产党执政实践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治理实践历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首次提出执政党的活动要服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首次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首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在重申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又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那些既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又确信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是且必须是法治国家的人们中间,党的领导原则与法治原则都是考虑中国问题、解决中国问题的两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从观念形成的社会实践基础层面来讨论,大致上可以说,对党的领导原则的坚持,主要来自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发展实践)所证明的成功经验;而对法治原则的坚持,则主要来自于中国以及前苏东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治理实践的沉痛教训:在中国共产党人于改革开放过程中选择走法治道路之前,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全都长时期地持续拒斥法治原则,以不受法律限制的专政方式治国施政成为一种常态现象,严重偏离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律和目标,以至于迄今为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种法治类型和国家形态,还只是价值目标意义上的应然而非历史存在意义上的实然。
为了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使法治从应然转化为实然,在观念和认识上理顺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关系,是一个具有前提意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可以说,此前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根本教训,就是没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换言之,没有做到党的领导权实现方式的法治化。
党如何来行使领导权?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实践的历史表明,在执政党领导权的实现方式上存在着不同的选项,既有与法治原则相互排斥的领导权实现方式,也有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与法治原则相互排斥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表现为一种站在宪法、法律之外和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的领导权,它不仅难以真正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甚至也不会认同法治原则,不会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视为理应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与法治原则相互兼容的领导权实现方式,就是法治化的领导权实现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家治理一直在对此进行实践和探索,前述三个意义深远的重大事件,构成了此种实践和探索的重要标志,而其间最具概括力的理论表达就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由此申发,只有通过一系列合理而有效的制度创新和程序设置确保党的领导权以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方式来实现,才能够达成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法治原则的和谐统一。
■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共享发展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学尧
宪法或者法律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发展就是宪法的核心精神;共享发展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如果我们将共享发展放在政治学或者法学的理论脉络中,实质上,它就是正义概念的另外一面。在这其中,与之关系最为紧密的是互惠正义。按照正义的理论,任何社会都具有利益的冲突和一致这样双重的结构,而正义原则主要就是体现为一种公平的精神,能够得到参与者的接受与认同。按照现在学术界流行的博弈进化理论,合作是社会存在和进化的必要前提,而合作的另外一面,实质上就是正义;核心是互惠正义。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发展”的概念,它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依宪治国”精神的进一步深化。因为,众所周知,宪法或者法律更多地关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从这个角度来说,共享发展就是宪法的核心精神;共享发展就是法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共享发展的目的是通过释放制度红利,提高民众的福利水平。通过环境保护,来使得下一代也得到当代发展的实惠。将它放在发展经济学的视角里,就是不能只是简单地追求GDP总量的增长,要以民众的基本需要出发,来注意改进卫生、营养、科学研究、教育等福利条件。换言之,在发展的量化目标中,应该更多将衡量一国公民生活幸福指数和国家社会文明建设高度的标志--社会福利作为主要目标。
共享发展显然是要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到“共同富裕”的重大时代转变。在前面这一阶段,必然会让公平正义原则让位于效率优先原则。而共享发展概念的提出,必然会将互惠正义的实现作为重要内容。但是,共享发展显然还不止于此。它还包括“政府与民众、国家与人民分享发展的红利”,意味着政府应让民众直接从高额的外汇储备、财政收入获得实惠,党中央推进的“八项规定”、国有企业改革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此外,从代际的共享发展而言,就是要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
仅仅有以上这些内容,还是无法体现“共享发展”的应有之义。因为共享发展作为一种主体间互动关系的经济发展观,关注点应该在相互主体之间的双向互动、关注于“互惠”,而不只能关注于弱者。因此,从宪法的角度而言,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确定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在法律上推进严格的环境保护等,还是不足够的。它还应该体现于如何进一步地保障市场的自由度和国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应将共享发展放在法治、依宪治国的顶层设计层面去思考。法治可以形成有利于政府和人民双方的互惠效果,要注意推进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一种互惠性结构的进一步建构;关注于财产权(不限于私有权)的保护(市场自由度的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两者的平衡。在福利的再分配中,应限于采用税收等手段,而谨慎地在法律制度的具体运行,比如合同法、财产法、侵权法等法律制度的运转中,导入福利分配的概念。比如,应将国有企业更多地视为市场主体,并进一步明晰其产权,而不要将其视为福利分配的一个构成部分。在污染权、能源权的分配方面,更多从能否提升社会整体效率来考量,而尽量避免有太多的政策平衡性思考。
■宪法实施的技术问题
作者:复旦大学法学院院长孙笑侠
只有让宪法争议转化为宪法技术,才能让宪法制度变成宪制秩序。
在改革与宪法实施的问题上,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就是宪法实施的一个技术问题。宪法实施技术,通俗地说就是宪法实施与监督的制度性机制、手段、方法。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上来看这种技术,就是制度问题、程序问题和方法问题。制度问题就是宪法监督制度,程序问题就是宪法监督程序,方法问题就是宪法解释方法。通过这种技术,使宪法实施中的复杂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这就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宪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正是为宪法实施指明了这种技术路径。只有让宪法争议转化为宪法技术,才能让宪法制度变成宪制秩序。
第一,巩固和发展我国合宪性审查技术取得的成就。现有的合宪性审查技术包括四方面:一是主体。宪法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宪性审查的主体。二是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三是责任方式。“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四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2009年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的受理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制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这些技术成就要巩固和发展。
第二,加快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制度。上述两个备案审查程序都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它们属于宪法实施技术的组成部分,但还不是全部内容。从合宪性监督启动情形来看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这是依规定审查的;二是对违宪申请事案的审查,是依申请而受理监督的。从宪法实施技术上来讲,违宪申请事案审查程序还没有明确。谁有权提出违宪行为事案的监督请求?加强合宪性审查技术还包括宪法解释方法的充分运用。在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中要运用宪法解释方法。
第三,应当在司法领域强化宪法的实施。基于保障公民权利需要却又缺乏法律依据时,在行政诉讼的个案中,应当允许判决书中引用宪法条文。比如“李茂润诉公安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损害,行政机关也应当赔偿。这个解释扩大了公民权利。事实上这个解释完全应该从宪法的权利保障上寻找依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这一条款,是一个概括性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兜底条款,它是宪法未列举的公民权利的推定依据。因此应当允许人民法院引用宪法条文。
只有实施的宪法才是有生命力的宪法;只有被运用和被解释的宪法,才是能生长的宪法。通过宪法解释方法来增进宪法的生长。宪法不仅可以通过实施来增强活力,宪法还可以通过实施和解释得以不断生长。宪法运用和解释能使一个政治统一体处于不断生长、形成和创造的过程。所谓“宪法的生命”也在于此。
■在宪法的规范下进行改革创新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邹荣
解决法治与改革的冲突问题,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按照宪法设定的法律路径进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的说明》中鲜明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众所周知,从法律效力上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宪法所要维护的却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秩序。由于我国宪法的实施是通过间接的路径实现的,即国家机关通过遵守和执行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等实施宪法,一切社会主体通过遵守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法规等来实现宪法所要追求的目标。在现行法律法规等与宪法相一致的前提下,对法律、法规等的违反实际就是对宪法秩序的破坏。另一方面,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大政方针指引下,各行各业全面深化改革已成大势所趋。应当看到,当前正在进行的全面改革大业,与30多年前启动的改革开放是有着巨大区别的。30多年前启动的改革,是在几乎没有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其最高指导原则是“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凡是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依据路线、方针、政策就可以顺利地展开。当今的改革创新,将会面临着诸多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问题。不改革意味着墨守成规、裹足不前、甚至倒退。但完全无视现行法律规定进行的改革,又将是对法治的漠视,最终会动摇全社会的法治信念。要解决这个矛盾,唯有坚持依宪治国,在宪法的规制下解决改革创新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全国人大参与改革决策的机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等职权。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等职权。按照这些规定,改革中如果出现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情况时,应当首先通过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修改法律,方才有效,也才符合法治的要求。而要修改法律,则必须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在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参与下进行。因此但凡涉及法律已经作出规定的事项或者制度的改革,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有权参与讨论,了解、知悉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和合宪性。对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
其次,从程序而言,在人大决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之前,任何机关都无权宣布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更无权实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改革措施。只有在向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并经审议通过后,才能依照修改后的法律实施改革措施。比如,目前不少地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就出台了所谓“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是违背法治原则的。
再次,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改革一定会对既有法律秩序造成冲击,改革措施的适法性,如果完全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法律的修改,未免有刻舟求剑之弊,其实,如果人大加强前瞻性,提前预判改革的趋势,有预见性的对法律原则、含义等进行解释,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赋予其新的内涵,是可以促进甚至引领改革发展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改革不能违背法治精神,法治不能阻挠发展。解决法治与改革的冲突问题,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按照宪法设定的法律路径进行,背离或者违反宪法的规定,既不利于改革,也会妨碍法治的推进。
■从严治党,不断接受人民的选择
作者: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被宪法确定之后,必须实行由主要依赖规定性领导向主要地依靠示范性领导的转变。
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载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无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的历史回顾,还是“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未来展望,都在陈述中国共产党所处领导地位的同时,强调了人心向背的重要性。从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实践看,党的先进性不容怀疑,但是,党先进性的资源流失也确实存在。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自信、有力量、有自我净化能力的表现。只要“时时勤拂试,勿使染尘埃”,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就一定能够重新建立。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如下判断:“从这两年查处的案件和巡视发现的问题看,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主要是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上还没有取得压倒性胜利,腐败活动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反腐败体制机制建立了但还不够完善,思想教育加强了但思想防线还没有筑牢,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显然,反腐败斗争“还没有取得压倒性的胜利”是一个关键性判断。执政的合法性并不完全在于政权的取得,而是决定于人民的认同。对任何执政党而言,昨日的辉煌不可能作为今日在竞争中取胜的“护身符”,选择什么政党作为执政党最终取决于人民的意志。中国共产党绝不能陶醉于宪法规定了其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必须真心诚意地抓好自身的建设,尽快地实现由主要地依赖规定性领导向示范性领导的转变。所谓规定性领导,是指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党并且在实际上执掌着政权。《宪法》中“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一表述既是对未来的展望,也表明从现在到未来中国各族人民的选择权也将与时俱进。所谓示范性领导,是指执政党以自己的先锋模范行为,引领、带动全国人民珍爱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法治原则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笔者以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被宪法确定之后,必须实行由主要依赖规定性领导向主要地依靠示范性领导的转变。这种转变实现得越迅速、越全面、越自觉,执政地位就越巩固,用于执政的成本也就越低。按照领导科学的研究,领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一是命令式领导。命令式领导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建立在下属对领导者职位权力的畏惧或恐惧基础之上,典型模式是“因为你掌权,所以我服从你”。二是说服式领导。说服式领导是一种建立在领导者的影响力之上的领导行为,其中领导者的理论、威信、人格、能力足以能够说服他人,是实现领导意图的关键,典型模式是“因为你讲理,所以我听你”。三是示范式领导。示范式领导是建立在下属对领导者的认同、信服、信任,由衷爱戴、自觉归依、主动模仿基础之上的,典型模式是“因为你率先,所以我跟上你”。只要执政党的主张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相吻合,人民就可以不接受或者不在内心接受执政党的主张。只要执政党不能以表率作用感染人、打动人、激励人,即便执政党可以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律或者行政命令并迫使国民接受,其执政成本的攀升也就不可避免。
■运用大数据,提升法治获得感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罗培新
法治也不例外,它并非高冷的艺术,法律的生产过程(立法)及其作用过程(执法与司法),必须给人以切切实实的法治获得感。
客户体验之于产品,犹如水之于鱼。重视并不断改善客户体验,是一切产品的命脉所系。举例来说,身边所见的苹果手机与支付宝,它们对客户体验的极致追求,不断提升着用户的认可度。法治也不例外,它并非高冷的艺术,法律的生产过程(立法)及其作用过程(执法与司法),必须给人以切切实实的法治获得感。如此,法治信仰才能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有一则流传很广的故事:国王要选择继承人,给每位王子发放了一粒花的种子,约好谁能种出最美丽的花,就推选谁为未来的国王。评选时间届至,几乎所有的王子都捧着美丽的鲜花前来参选,只有一位王子带着空无一物的花盆前来。出乎所有人的意料,被选中的居然是这位两手空空的王子。因为所有的花种事先已被高温蒸煮过,根本无法发芽。原来,这次测试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最好的花匠,而在于选出最诚实的王子。
“人若无信,不知其可。”此番国王选储君,以一种朴素的程序,给人以直观的法治获得感:继嗣王位者乃诚信之人,四海可以归心矣。
然而,老国王选王子的“一事一议”理路,在人口众多、事理繁杂、瞬息万变的移动互联时代,显然不敷使用。以求取最大公约数的方式确立法律规则并严格实施,方为正道。而在大数据时代,如何求取法律这一最大公约数,切实增强用户的法治体验,当是时下急需。
举例而言,立法机关在征询立法草案意见时,除了通过邮寄送达相关部门之外,通常会将草案上网以征求民众意见,确实曾经收效良好。但随着民众阅读习惯的转移,手机微信、APP客户端阅读渐成主流,通过传统方式收到的反馈少之又少。而且,对于习惯了微信活泼阅读体的老百姓来说,偶尔登陆立法机关的官网,面对公文面孔的立法意见征询,恐怕更多的是敬而远之。即便有热心者洋洋洒洒建言数页,但往往寄出之后如泥牛入海。立法机关应考虑运用移动互联技术,构建一套高效便捷的立法草案意见征询与反馈机制,改善立法过程的用户体验。
法治政府建设同样必须注重用户体验。面对纷繁芜杂的行政事务和大量的行政相对人,让大数据说话,再现历史并揭示未来发展趋势,据此做出行政决策,已是不二之选。当下正在推行的信用体系建设,即为适例。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已然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在履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商管理、建设工程、交通运输、人口管理等职责时,必须查询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相对人,在同等条件下采取开设“绿色通道”、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措施;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相对人,则可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大数据的引入,既限缩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又增强了民众的参与感:毕竟,他们今天的所作所为,将投射到明天的行政决策之中。当然,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妥当界定政府的信息归集与查询义务,避免政府因不正当他项考虑而侵害私益,实是重中之重。
从历史上看,突发事件的处理,往往成为检验法治政府成色的试金石。为了迅速平息事端,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而言,法治思维与法治路径往往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他们往往迷失于缺乏判断准则、缺乏在先案例、缺乏实践经验的慌乱中。事实上,历史总是在重复自己,看看国外和兄弟省市,总能找到类似问题的法治方案。罔顾规则,投入重金安抚事者,虽可平息一时,但却造成厚此薄彼之恶果,影响扩散开来,将极大地侵蚀民众的法治获得感。
运用大数据,方得赢得法治大定力,最终增强民众的法治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