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3家企业被处罚最大罚单过百万
新环保法实施后,山东省以及重庆市陆续开出3张按日计罚罚单,最大罚款金额达110万元。有专家今日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如果执法到位,按日计罚会有更多罚单开出。
临沂华龙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热电)是一家国有企业,负责山东省兰陵县县城冬季供暖。今年1月5日,临沂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外排废气现场监测,发现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给予立案处罚。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又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1月19日,临沂市环境监察支队会同该市环境监测站对其进行复查,经监测,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出国家最高排放标准200毫克/升的9倍。
对于华龙热电的违法行为,临沂市环保局决定实施按日计罚,即从1月10日至19日共计10日,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100万元。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临沂市开出的首张“按日计罚”罚单。
今年1月1日至15日,济南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显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三级公司裕兴化工(以下简称裕兴化工)锅炉外排氮氧化物浓度15日内均超标,其中最高值达381mg/m3,超过了《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标准0.9倍。
1月23日,济南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这家公司在1月17日至22日整改期间,锅炉外排废气中的氮氧化物在线监控系统日均值仍连续超标。
依据新环保法的规定,1月28日,济南市环保局对裕兴化工开出按日计罚罚单——罚款48万元。
2014年12月23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会同永川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紫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紫光化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
重庆市环保局认定,重庆紫光化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43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014年12月25日,重庆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向重庆紫光化工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今年1月5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外排雨水排口及厂区围墙外多处渗漏,渗漏的水中总氰化合物严重超标,已构成了违法排污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月7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向重庆紫光化工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对于重庆紫光化工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月5日期间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重庆市环保局决定每日处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重庆市执行的首例按日计罚行政处罚。
网址链接: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209/Articel06002GN.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