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辨析家庭农业、家庭农场与农业规模经营
我国政府主导推动发展的家庭农场,正出现着异化和偏差。比如把家庭农场简单等同于农业的家庭经营,把土地经营规模作为注册或审批家庭农场的门槛,等等,都在误导着实践发展。值得我们深深思考和警惕!
建立完善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的基础性环节。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不仅适合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农业,但传统农业的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的家庭经营存在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家庭经营经营者的素质、家庭经营的经营规模以及与家庭经营密切相关的产业组织(如合作社)与服务体系的发展。
当前,我国农业仍然以家庭经营为主,但由于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并且经营者存在老龄化现象,因此,一方面不少人对农业家庭经营是否适合现代农业存在疑虑,缺乏信心。另一方面,政府对公司进入农业以及发展家庭农场态度积极,出台了不少积极的支持政策。如何看待这样一种现象,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对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有必要讲两句话,一是要坚持,二是要完善,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是因为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尤其是最适合作为一产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的目的是为了坚持,两者是辩证的统一。要坚持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首先需要认识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本质,它不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经营组织,而是家庭自我管理、自我劳动的经营组织。实践中,农业的家庭经营又表现为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和非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自给性的家庭经营和商品性的家庭经营。我国幅员辽阔,农业资源种类多样,并且区域发展差异悬殊,多种类型的农业家庭经营在我国的存在具有必然性。
对于这种多样化农业家庭经营格局的现象,我们要有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绝不要因为我国目前农业家庭经营面临的经营者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经营规模比较小等问题,怀疑甚至否定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现实中这些问题或现象的存在并不是家庭经营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我国农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城乡社保制度的不健全、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等发展问题和制度瓶颈所致,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这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基本前提。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的支撑体系。也就是说,要通过建构支撑农业家庭经营的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系,以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尤其是农业的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经营规模扩张、产业化经营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局限性,而基本的路径是建构“三位一体”,即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支撑家庭农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还有必要对家庭农场(Family Farm)发展问题予以讨论。自从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以来,家庭农场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扶持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召开现场会,鼓励家庭农场发展。但是,这种政府主导推动发展的家庭农场却存在不少异化与偏差。一是把家庭农场简单等同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在国外,家庭农场(Family Farm)确实是等同于家庭农业的。如美国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即使土地规模达到 400-500 公顷,但都是家庭自我经营和管理,不雇佣外来劳动,而据我本人考察,我国最近发展起来的不少家庭农场,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家庭农场,而是雇佣劳动的农场,其本质已不是家庭农业,而是私人或合伙式的农场。两者的治理结构完全不同。如果政府着力扶持这样的家庭农场,是否有利于农业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就很值得商榷。二是把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相割裂。按理,家庭农业和农业合作社是对孪生体,是互为依存的农业产业组织。在国外,几乎所有的农业家庭经营者(包括家庭农场主),都是合作社的成员,但我国目前不少的家庭农场却是一个经过工商注册的法人,与合作社是并列的法人关系,一般不会加入合作社,与合作社成了两个利益主体,这就搞乱了农业经营组织的关系,削弱了合作社的基础,以致不少合作社的理事长宁可辞掉理事长职务,要去办政府大力扶持的所谓的家庭农场。
撇开现实中我国大力发展的家庭农场的性质不论,我国目前发展这种规模化的家庭农场的条件其实并不充分。首先是土地制度并不完善。建立在期限不长并且仅仅是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基础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对于流转双方而言,仍然存在大量的行为不确定性,潜伏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和投资风险。
其次是服务体系并不完备。如前所述,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是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主体和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的有效结合,我国目前的农业服务体系并不完备,家庭农场如果缺少或者不依赖这样的服务体系的支撑,紧靠政府的扶持,既会扭曲与异化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也很难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因此,现阶段政府应对家庭农场的扶持与发展持审慎态度,尤其不宜大力扶持那种名为家庭经营,实为雇佣经营的家庭农场,因为它既不利于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与完善,也不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同时也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点不相吻合。近些年来,我国农业领域还出现了不少冠名为“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和合作社,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但仔细观察,不少这类组织(企业)并非具有合作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其成员(农民)与组织(企业)的关系并不存在合作制意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雇佣的关系,这样的组织(企业)实际上是一种股份制的农场或农业企业。
对于家庭农场的规模问题,实践中也存在着误区,就是把土地经营规模作为注册或审批家庭农场的重要门槛,以至于不少地方片面追求家庭农场的土地规模,忽视农业规模经营的多样性和不同农产品的规模经营差异性。农业的规模经营与工业企业的规模经营存在不同点,农业的规模经营本质上是由经营者的比较利益所决定的,具有动态性,而工业企业的规模经营基本是由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关系所决定的,在技术一定情况下这种关系是给定的。土地的规模经营仅仅是农业规模经营的一种类型,并且主要与土地密集型的产品,如粮食生产有关,除此以外,大多数农产品生产具有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因而土地并非是这类农产品规模经营的决定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经营者所获得的收益水平,或者说经营者从事该产业的机会成本。要获得这样的收益,既可以通过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而实现,也可以通过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比如农作制度的创新来实现。在我国不少地区,土地资源相对于农业劳动力来说并不富裕,难以实现以土地经营规模扩大的农业规模经营,但通过种养结合,粮经结合等农作制度的创新,往往能在每亩地上实现万元以上的净收益。许多设施农业也具有这样的特性,它的效益并不取决于土地的水平规模,而是取决于单位土地的立体规模。此外,农业的规模效益还可以通过专业化分工来实现,如通过建立专业化的服务体系或合作组织,形成农户(成员)生产小规模,专业服务规模化的农业规模经营格局。因此,不仅家庭农场的发展,而且其他类型农业的发展,都应从农业规模经营的本质出发,力求多种类型农业规模经营方式与不同农业生产方式的最佳结合,而不是单纯着眼土地的经营规模。
总之,在建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鼓励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组织(经济)以及规模经营的发展是很有必要的,但要有个科学的辨析,要防止政府的扶持与政策被俘获,并且误导与异化主体与组织的行为。
在我国,政府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的异化是有历史教训的,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对经济活动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异化,如上世纪 50 年代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逐渐背离合作制的过程与历史,至今仍记忆犹新。在现阶段,需要警惕的是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号召对经济活动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的异化。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