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出台《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意见》

16.07.2016  04:02

        日前,德州市民政局、市妇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受害人纳入庇护救助范围,明确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化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工作原则,确定了及时受理求助、按需提供转介服务、加强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等主要环节和工作内容,并从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动员社会参与、强化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为及时救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站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报民政部门备案。细化完善庇护救助具体工作流程和措施,强调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隐私保护工作,并规定了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现报告责任和义务。《意见》还明确了按需提供转介服务的工作理念,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临时性生活救助之外,会同妇联组织运用专业方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为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就业援助、医疗救助、心理康复等转介服务。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意见》特别提出了要强化未成年受害人救助保护,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细致规定了专门区域救助保护、专人陪护照料等具体保护措施,并依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撤销监护权等特殊保护措施,对于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和关爱服务。

意见》确定了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持措施,提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专业服务。

意见》明晰了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强调了应对家庭暴力侵害的权益保护措施,为各县市区加强民政部门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目前,德州市建有市级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一处,根据《意见》要求,今年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反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原则上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建立在条件较好的社会养老机构,年前实现反家庭暴力庇护机构全覆盖。

(德州市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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