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安全管理办法征意见 损毁或最高罚三万元
19.10.2014 13:02
本文来源: 半岛网
本报济南讯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寄递行业与千家万户产生了密切联系,而部分寄递企业在分拣寄件时,因抛扔、踩踏等粗暴行为导致寄递物品损毁,受到消费者普遍诟病。近日,山东省法制办公布《山东省 寄递安全 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寄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执行的操作规范,对于因寄递企业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为了规范寄递环节,征求意见稿对寄递企业收寄物品环节做了以下要求:寄件者要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对于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寄件者须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如果寄件者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寄递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用户交寄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寄递企业对已经收寄的寄递物品,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为了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高等院校、集中办公场所、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寄递企业收寄、投递物品提供通行和车辆临时停放等便利条件。同时,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对于未建立寄递详情单或者相应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的企业,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寄递企业若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因突发事件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因经营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将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若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扣查他人寄递物品;以围堵、拦截、聚众闹事等形式,扰乱寄递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正常秩序;非法拦截、强登、扒乘寄递物品运输车辆;盗窃、冒领、倒卖寄递物品;有上述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 林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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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2014 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