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新寄递安全管理办法 抛损寄件最高可罚三万

02.03.2015  00:38

  日前,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 《山东省寄递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寄递企业实行各环节24小时全程监控;若出现寄件被抛损等情况,将最高受罚三万元。

  据齐鲁网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办法所称寄递企业,是指从事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全部或者部分环节活动的单位,包括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

  寄递企业需实行各环节24小时全程监控

  根据《办法》规定,寄递企业是寄递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寄递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寄递企业收寄物品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物品名称、类别、数量、重量等;对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应当当场验视内件;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存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绝验视或者拒不提供安全证明的,寄递企业不予收寄。

  此外,寄递企业应当采用技术手段,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防止寄递物品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监控设备应当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天。寄递企业的处理中心、分拨中心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具备透视探测功能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违反上述要求的,由邮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寄件被抛损将最高罚款三万元

  为了保护寄件者的合法权益,《办法》中规定,寄递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寄递物品投递安全,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应当做到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以加盟方式从事寄递活动,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的,加盟人、被加盟人应当及时协商处理,避免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违反本《办法》,寄递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抛扔、踩踏、坐压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造成寄递物品损毁;(二)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服务阻断或者暂停经营活动,寄递企业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三)因纠纷造成寄递物品滞留、积压,加盟人、被加盟人未及时协商处理,寄递物品延误、丢失、损毁。

  同时,在防止寄件者信息泄露方面,《办法》中规定,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详情单以及电子信息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损毁、丢失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对于未按规定保管或者销毁寄递详情单的,由邮政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