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对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细化

23.02.2016  15:42
  为切实落实环境监管责任,近日,莒南县印发了《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等,对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规定,严格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制;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巡查、报告、处置、沟通、督查等工作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详细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频次,按照计划开展巡查和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密切沟通、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部门、单位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移送记录,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单位需积极配合参与。对环境监管履职不到位的,将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