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05.11.2014  13:42

近日,山东财政下拨资金2亿元,用于优抚对象等人员提标政策落实。中央和省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残疾军人、城镇“三属”(因战、因公、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20%;农村“三属”抚恤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中央和省每人每月提高120元,抗战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91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866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7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今年以来,山东财政共安排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34.6亿元,惠及全省97万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