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首例公益诉讼促德州“气质”改善
备受社会瞩目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入选山东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根据省环保厅统计数据,德州成为去年山东省内大气质量改善最大的城市,该案的判决对当地空气污染治理产生了积极效果。”5 日,省高院副院长张开兴说。
近年来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数量呈明显上升的态势,山东省法院一年来共审理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565 件。5 日,省高院公布了这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除了上述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还包括:33 户果农诉青岛奥特富龙公司氟化物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山推公司与田庄煤矿、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煤炭开采导致塌陷财产损害赔偿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诉长岛联凯公司候鸟迁徙生态保护公益诉讼案;严思洪与滕州农村公路管理处公路建设致水污染责任损害赔偿案;李希胜、周明旭违法排放有毒物质致环境污染案;赵洪玉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大量土地毁坏案;张永全非法狩猎国家珍稀野生动物骨顶鸡案;张刚非法倾倒危险有毒废物致环境污染案;贺俊羽等 8 人违法处置废旧电瓶致环境污染案。
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施行后,首例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振华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备受关注。振华公司是位于德州市区内的一家玻璃产品制造企业。振华公司虽已投入资金建设脱硫除尘设施,但仍有两个烟囱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中华环保联合会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向德州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振华公司赔 偿 因 超 标 排 放 造 成 的 损 失2198.36 万元。
果农诉青岛奥特富龙公司案中,2013 年 6 月 2 日,青岛奥特富隆公司发生火灾。2013 年 6 月 8日,胶州市农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胶州市胶北镇逄家庄、秋连庄果园果树落叶落果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测产,发现果树均出现不同程度的落叶、落果、叶片边缘焦黄现象,果园桃、梨、杏果实受损率达 80%-90%。青岛奥特富隆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该公司火灾事故与受损果园果木减产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论为:火灾产生的氟化物最大影响距离不超过 500 米,而受损果园与火灾最近距离为 700 余米,故受损果园果木减产与青岛奥特富隆化工有限公司的火灾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鉴定勘验时间为火灾事故发生两年后的客观现实下,鉴定机构称仅对2015 年 5 月 12 日至 28 日期间鉴定评估组的鉴定结论负责,法院通过该份报告难以确认 2013 年 6月 2 日被告公司发生火灾事故而产生的有毒物质与果农果木减产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除该份鉴定报告外,被告再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火灾事故与果木减产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奥特富隆公司赔偿纪子强等 33 户果农相关经济损失。奥特富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青岛市中院二审中调解,奥特富隆公司与果农达成和解,撤回上诉。
据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的焦点是如何判断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的特点,本案中,被侵权人纪子强等 33户果农的初步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应由侵权人奥特富隆公司对火灾污染与果木减产没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虽然鉴定部门作出涉案果木减产与奥特富隆公司本次火灾事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但综合本案证据、案情及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规则,法院认为奥特富隆公司未能完成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从而判令其赔偿果农的经济损失。环境资源审判中,鉴定意见是重要的证据,但不能过度依赖鉴定意见,需要综合判断各种证据,实现公正裁判。 网址链接: http://jjdb.sdenews.com/20170607/VA3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