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山景尚宅购房合同现霸王条款 交房后拒履行违约责任

20.10.2015  12:35

购房合同条款

购房合同条款

齐鲁网 10月20讯 近日,泰安李女士向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关注质量》爆料,称自己于2010年在泰安山景尚宅购房,开发商是天龙国际;但拿钥匙收房时,比合同收房日期超了4个多月。李女士希望要回应属于自己的违约金,但开发商迟迟不配合。

据合同约定,2011年12月是交房日期,但李女士表示,实际到了2012年4、5月份才拿到钥匙收房,比合同规定日期超了4个多月。通常按照正常情况,开发商应该支付李女士违约金,但合同中有一个附加条款,约定业主拿到钥匙后,开发商所有违约,业主没有追究违约的权利。

为此,李女士联合多位小区业主委托律师在2012年起诉开发商,2013年开庭审理过一次后,没拿钥匙的业主都胜诉获得赔偿,而拿钥匙的业主因为合同中的附加条款而未获赔偿。

直到案子拖了一年多后,约在2014年下半年,李女士律师告诉她案子需要撤诉,理由是:根据合同附加条款,李女士收房后没有权利追究开发商法律责任。

对此,房产消费公益法律服务团孙崇合律师表示,开发商合同上所谓附加条款,侵犯了业主的利益,是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李女士之前的代理律师也不能擅自进行撤诉。建议李女士和律师谈一下,没有李女士亲自签字情况下,法院是否能撤诉。对此,我们也将继续关注事件后续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