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山书院”建设与服务标准(试行)

03.09.2014  19:36

山东省文化厅

(2014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对公民的教育职能,构建优秀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体系,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推进全省“尼山书院”建设与服务的标准化进程,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尼山书院”建设和服务的全省性标准。各地可参考这一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尼山书院”,是指内设在全省各级图书馆,面向公众免费开放,开展国学文献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传播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性服务机构。

第四条 “尼山书院”的建设和服务,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整合共享、经济适用的原则,充分体现该项工作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

第五条 制定和推行该标准的目的,是在全省构建以省图书馆“尼山书院”为龙头,以市、县图书馆“尼山书院”为骨干,以基层“乡村儒学讲堂”为基础的覆盖全省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    设立与职能

第六条 省、市、县图书馆分别至少设立“尼山书院”一处。

第七条 省、市、县图书馆“尼山书院”,要保存并收集本区域内中外国学信息资源。

第八条 省、市、县图书馆“尼山书院”,要为本区域内公众提供国学信息资源和参考咨询服务,组织学习经典文献、进行礼乐教化和道德实践、组织文化体验及情趣培养等公共文化活动。

第九条 省、市图书馆“尼山书院”,要协调、促进、指导本地区书院工作;县图书馆书院,要协调、促进、指导本地区国学和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工作,强化对基层“乡村儒学讲堂”的指导辅导、流动服务。

第十条 省、市、县图书馆“尼山书院”,要开展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尼山书院”设施建设的总体布局是做到“六个一”。即都有一个统一标牌,矗立或悬挂一尊孔子像,设立一个国学讲堂,一个道德展室或展区,一个国学经典阅览室或阅览区,一个文化体验活动室或活动区。要求分布合理、布局紧凑。

      第十二条  书院标牌的制作大小、规格应与建筑物墙体谐调有序,推荐采用木质材质标牌,红底黑字,标牌的字体须采用曲阜明弘治年间所立“尼山书院”石碑上字体(“尼山书院”四字字体照片附后)。

第十三条  书院所矗立(或悬挂)的孔子像,统一采用吴道子所作《先师孔子行教像》(附后)。

第十四条 国学讲堂要大型讲座和小型课堂相结合,形式灵活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省图书馆国学讲堂容纳人数不少于60人,市级不少于40人,县级不少于30人。

 

第十五条 有条件的图书馆,可选择历代先贤英烈、革命英模、道德模范、山东及当地好人等,设立先贤英模事迹展室。不具备设置展室条件的,要设置展区。展览内容应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各级图书馆在现有国学文献馆藏资源的基础上,继续充实和丰富国学典籍,省级图书馆图书借阅室中每年新增国学典籍应不低于3000册,并承担国学典籍的收集整理和分类工作;市、县两级图书馆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国学典籍要规范管理,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对国学知识的需求。

在国学经典阅览室(阅览区)内适当区域设置数字文献查阅服务区,配置专业电脑,建立电脑桌面一站式导航服务,提供国学相关信息的浏览与查询。

第十七条 各级图书馆结合当地特色,根据群众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传统文化体验室,主要用于体验古代传统礼仪、开展琴棋书画和当地民间艺术传统等文化活动。

第四章    服务群众

第十八条 各级图书馆“尼山书院”应有固定的开放时间,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节假日应对外开放。

第十九条  “尼山书院”应开展免费基本服务

(一)应组织公众特别是青少年开展经典诵读活动。省级每周不少于1次;市级每月不少于2次;县级每年不少于15次。

(二)应定期组织专家讲座,对公众进行国学普及、礼乐教育。省图书馆每年开课时长不少于200课时;市级不少于80课时;县级不少于40课时。

(三)应开展道德实践服务,定期邀请道德模范人物举办讲座或开展公益服务。省级每月不少于1次;市级每半年不少于3次;县级每年不少于4次。

(四)应组织开展礼乐教化活动。通过播放视频、现场表演等形式,进行礼仪教育,普及雅乐和礼仪知识。省级每月不少于1次;市级每年不少于6次;县级每年不少于4次。

(五)应组织开展琴棋书画和民间艺术学习等活动。省级每周不少于2次;市级每周不少于1次;县级每年不少于20次。

第二十条 “尼山书院”应结合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等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开展公共文化数字支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尼山书院”应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形式,将各种基本服务向社区、村镇等延伸,定期深入社区、养老院、儿童福利院开展敬老尊贤助残等公益活动。同时对“乡村儒学讲堂”进行指导辅导和流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尼山书院”应为个人、企事业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多样化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尼山书院”应在主体设施外竖立明显的导向标识。书院入口处应标明区域划分,以方便读者到达目标区域。

第二十四条  “尼山书院”应设立公示制度。在书院内醒目位置和官方网站向公众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公约、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政策。因故须暂时关闭书院,须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如遇公共安全、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需关闭书院或关闭部分区域、暂停部分服务的,应及时向公众公告。

第二十五条  “尼山书院”应通过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宣传资料、宣传栏及各种现代化通信手段等形式,邀请、吸引群众参与和互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文化部门、相关公共文化单位应成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制定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的建设规划、实施计划、保障政策并抓好落实。

第二十七条  “尼山书院”所需的场地、设备、资料,以及开展活动、队伍培训、宣传引导等方面的费用,在各级图书馆经费预算中要统筹规划。省级每年运行经费不少于30万,市级不少于10万,县级不少于4万。各级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奖补。

第二十八条  “尼山书院”工作人员采取专职加兼职相结合的模式,省级应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至少5人,市级至少2人,县级至少1人。按照分级负责、层层培训的原则,组织专职人员及志愿者培训。省级专职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7天,市级不少于5天,县级不少于3天。应加强宣传,积极招募文化志愿者,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宣传文化、教育、团委、文联、老年等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书院工作,鼓励和支持他们向各级书院捐赠信息资源、资金和设备等。

该标准自2014年7月开始,试行一年。届时将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