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04.09.2014  17:56

 

 

 

 

 

 

 

 

 

鲁体青字〔2014〕37号

 

 

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省各训练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工作,保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准确,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结合我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肃纪律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体育局

                                                                                                                        2014年7月2号

 

 


 

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准确和效率原则。

第三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

第五条 我省最高水平比赛为年度省锦标赛。

第六条 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的受理单位为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体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的管理,具体工作由青少年体育处负责。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等级称号的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授权。

第九条 省体育局负责审批授予一级运动员,负责审核上报运动健将和国际级运动健将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省体育局授予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各市体育行政部门、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和有关体育运动项目协会(以下简称运动员等级管理所属部门)负责一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初审,并负责上报至省体育局。

第十一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达到相应标准的,可以申请等级称号。运动员在报名参赛时需征得相关体育行政部门或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同意,并按要求参赛,否则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运动员以测试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不得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三条 运动员应当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此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运动员申请等级称号应当向其运动员等级管理所属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一式三份;近期小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同底版电子照片一张。

(二)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

第十五条  运动员等级管理所属部门同意后,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申请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上一级审核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应当向参赛代表单位提出申请。参赛代表单位应当一次性将按同一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汇总后,按程序报审核部门。

第十七条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申请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由运动员或所在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体育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省体育局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统一上报至省体育局进行审批和授予。

第十八条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由运动员或其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报省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在1个月内进行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由省体育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审核部门由各审批单位自行确定,一般应当为下属事业单位或下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等级是否符合时限要求,运动员申请材料是否完整,申请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中的主要项目是否填报完整、清楚;

3.对申请等级的成绩证明等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4.申请等级成绩是否达到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第二十条 对经审核达到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符合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拟授予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在省体育局官方网站公示;

拟授予二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在审批单位行政区域公示。

公示期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省相关项目管理中心或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授予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第五章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应当载明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和公章。

第二十四条 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等级证书实行

统一编号,编号方法:

  一级运动员证书编号共13位。前4位,为审批年份;第5-8位,为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第9位,为一级运动员代码“1”;第10-13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二级运动员证书编号共13位。前4位,为审批年份;第5-8位,为二级运动员审批单位代码;第9位,为二级运动员代码“2”;第10-13位,为运动员在该年度的审批顺序号。

审批年份以等级称号正式授予文件的成文日期中的年份为准,审批单位代码以总局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办,所载信息以“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或审批单位文件公布的为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范围内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运动项目管理单位须明确负责运动员审核、审批业务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具体审批业务联系人,并将人员名单报省体育局主管处室备案,报备后如有变动,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或等级标准等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省体育局举报,省体育局将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授予等级称号的,省体育局将责成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情节严重的,将责成其进行整改,并暂停其3年以内的审批权。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省体育局指定其他单位代为行使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期限。

第三十一条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运动员,审批单位应当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并可以作出3年内不受理其等级称号申请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各市和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核或审批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体育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和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