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04.09.2014 17:44
本文来源: 粮食局
鲁粮储字〔2010〕71号
各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直属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按照省局关于“制度创新年”建设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山东省粮食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粮食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粮食局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招标投标工作阳光操作,并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依法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大型生产性设施、设备的采购。依法应由上级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或设施、设备采购包括: (一)投资超过50万元或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新建工程项目和大型维修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投资超过20万元的大型生产性设施或成套设备; (五)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采购的仓储设备、器材出于规范化管理需要而应统一规格、参数的; (六)按省局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各类采购。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省局监察室负责对省直单位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省局储备粮管理处负责对省直单位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省局财务处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投标及开标、评标和中标的组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招标人应事先编制招标工作方案,报省局储备粮管理处、监察室审核,并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活动。经局领导批准的工作方案应抄送省局储备粮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室。 第八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进行招标的项目其相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涉及省局预算管理的,应事先由相关业务处室核准。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确需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应在招标工作方案中说明,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应在“山东金粮网”及其他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时,应当向三个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省局储备粮管理处、财务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 省局监察室代表全程列席评标过程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储备粮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向省局监察室反映,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拆。 第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者,由省局监察室查处,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省局直接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粮食局
04.09.2014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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