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局出台十项措施加强学校食堂监管

24.04.2015  00:5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明确责任主体,河口区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总结提炼了十项管理规定,方便学校、幼儿园对学校食堂进行自身管理,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按照规定,校(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园)长和食堂管理人员各负其责。一是学校(幼儿园)开办食堂必须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二是必须设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查体和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三是严把原料采购关,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四是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过期变质的食品原料等。五是禁止采购供应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高风险水产品及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六是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七是严格食品加工流程控制,做到烧熟煮透,严禁提供隔餐、隔夜剩余饭菜。八是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100克,保存48个小时。九是必须做到食品储存、加工荤素分开、生熟分开,餐饮具未经清洗消毒一律不得使用。十是必须定期排查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制定预防食物中毒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按规定启动预案并报告,严禁瞒报、误报、迟报。

  下一步,河口区局将结合季度检查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十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在校师生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