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

04.09.2014  17:45

 

鲁粮字[2013]96号

各市粮食局: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国粮办政〔2013〕12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是今年普法依法治理重点工作。各市在进行自查的同时,组织做好辖区内粮食行业“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下一步加强普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请济南、青岛、淄博三市按要求填写附件2,其他市、县级粮食部门填写附件3,连同各市、县粮食部门的自查报告于7月底前由各市级粮食局统一报送省局办公室。
  联系人:梁咏梅,电话:0531-86403143
  邮箱: [email protected]


  (主动公开)
 

 

山东省粮食局
2013年7月10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

 

国粮办政〔201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13年是贯彻落实《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关键一年。按照《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的通知》(司发通〔2013〕79号)要求,国家粮食局决定在全国粮食行业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全国“六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深入贯彻《全国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面检查各地粮食部门“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总结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全国粮食行业“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为做好粮食流通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主要内容

  检查督导的主要内容是全国粮食行业“六五”普法规划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粮食相关法律法规等普法重点内容的学习宣传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粮食经营者、粮食生产者和消费者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部门要将“六五”普法中期检查督导作为今年普法依法治理的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普法工作机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督导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对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与本地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汇报“六五”普法规划贯彻实施情况,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下一步深入贯彻全国粮食行业“六五”普法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二)注重工作实效。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对照工作方案逐项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六五”普法以来(2011年-2013年6月)普法依法治理情况(见附件),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抓好落实。

  请各省级粮食部门按要求填写附件1,并组织辖区内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其他县市级粮食部门分别填写附件2和附件3,于8月中旬前由各省级粮食部门统一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其中电子版发至[email protected]

  (三)做好宣传工作。各地粮食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特别是粮食部门网站和粮食行业报刊,集中宣传粮食行业“六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宣传中期检查督导工作情况,总结宣传推广普法先进经验和典型,为深化粮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粮食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的部署,认真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7月中旬前完成。各省级粮食部门的自查总结报告请于8月中旬前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国家粮食局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抽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表扬,并择优向全国普法办推荐。

  联系人:于 涛

  电 话:010-63906262(兼传真)

  附 件:1.省级粮食部门普法依法治理情况 n4934647.xls

      2.较大的市粮食部门普法依法治理情况 n4934648.xls

      3.县市级粮食部门普法依法治理情况 n4934649.xls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