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监局局长李世瑛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
山东省政府网 :我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和改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8月7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办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意见》)。首先请介绍一下我省《意见》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李世瑛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08年,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对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制。为此,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意见》(鲁发〔2013〕16号)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领导体制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工作体制”,并将《意见》的制定列入《山东省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意见》(鲁办发〔2014〕23号)。
省安监局按照省委要求和任务分工,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期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讨论修改,并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7月9日,省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意见》。7月18日省委第93次常委会议,听取省安监局党组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审议通过了《意见》,8月7日正式印发实施。
山东省政府网 :请介绍下《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哪些?
李世瑛 :《意见》共7个部分28条,紧扣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要求,围绕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等方面完善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该意见是我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的重要成果,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意见》与2008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有机衔接,在以下六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一是强化了“红线”意识和全局意识。明确提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位置来抓。
二是明确提出“党政同责”。强化了各级党委的领导责任,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并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任。
三是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的考核比重和考核力度,特别是加大了对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追责力度。
四是进一步强调了事故的预防控制。从规划的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资质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强调了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赋予了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六是对近年来我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探索建立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进行了总结。如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诫勉约谈制度,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实名制的做法等。
山东省政府网 :我们注意到,《意见》中提出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这个责任体系都包括哪几个方面?
李世瑛 :《意见》提出加快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体系,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的一条主线,也是《意见》的一条主线。具体来说,要落实六个方面的责任:
一是强化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要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全局和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二是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管理部门是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落实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四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60号)。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五是落实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求员工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岗位安全保障单位安全。
六是落实社会各界配合、参与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组织、发动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和妇联要组织、发动广大青年员工和妇女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行业协会要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媒体要承担起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和舆论监督的重任,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山东省政府网 :我们知道,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是最重要的一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就要施行了,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李世瑛 :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负有不可推卸的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我省在2013年就颁布施行了《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政府令第260号),强调和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机构保障、资金物质保障、管理保障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今年刚刚修改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指出:“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中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18个方面:(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在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责任、承担的义务的同时,新《安全生产法》全面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违章、放纵隐患存在等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大违法成本,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出不起事故、不敢出事故、主动预防事故”的压力机制,从而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新《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的处罚力度加大了。一是处罚额度高,如对事故的处罚,最高可处罚2000万元。二是不仅处罚单位,也处罚个人,最高可处罚其上一年年收入的100%。三是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大部分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而是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四是处罚形式增加,确立了行业终身禁入制度。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提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五是建立了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如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这些规定要求,既为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也为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法治保障。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全面部署。安全生产法治进程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把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轨道,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安,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责任编辑:宗刚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