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环保局强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26.03.2015  00:51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近日,淄博市环保局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下发了《关于加强全市重点排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市环保局负责市管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区县环保部门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通知》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间和处罚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内容包括:一是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是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每年3月底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重点排污单位违反规定:不公开或者不按照公示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不按照本公示时间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通知》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方案措施,及时、准确、全面的公开应公开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保障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