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9日
济南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产权移交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居住区内按规定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其产权依法属于政府所有,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移交项目范围:《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区新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10〕59号)实施日(2010年12月13日)之前,开发单位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建设手续完备,建成后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产权无偿移交协议的教育设施项目。
三、对上述范围内项目,由市教育局牵头逐一提报相关书面材料,市发改委出具项目确认意见,根据开发单位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产权移交协议,确定产权单位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设施建设现状,明确项目位置以及用地、建设规模等,不再重新办理项目立项手续。其他建设手续沿用原审批手续。
四、市规划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划条件中有关配建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要求及教育设施建设现状,出具教育设施用地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图。
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发改委、规划局出具的书面意见,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报市政府批准后将居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六、市规划局根据市发改委项目确认意见中明确的产权单位和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具相应建设单位变更文件。
七、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相关意见办理建设单位变更手续。
八、市住房保障管理局根据变更后的相关建设手续,按照房屋初始登记规定直接办理确权手续。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