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居民医保取消户籍限制 参保人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7〕36号文件 进一步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更大力度调整优化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
新政策一大亮点是放宽参保条件,取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户籍限制,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无居住证的新生儿,可随父母在居住地参保。同时,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实施,加强全省参保缴费信息共享,做好参保信息比对,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方面,2017年居民基本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同时,稳步提升个人筹资水平,2018年基本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180元。《通知》规定,个人缴费实行分档统筹的地区,要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并逐步向1档过渡。
在参保方式上,我省将大力推行参保居民网上缴费、银行代收等方式,提高参保缴费信息化、便利化水平,引导居民连续参保。适当延长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定期开展参保情况动态分析,重点抓好流动人员、学生和新生儿等人群参保工作,有效抑制参保人员断保流失,确保应保尽保。
为规范基本医保政策,《通知》还明确,各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基本医保政策。逐步规范统一门诊慢病(大病)病种和补偿政策,根据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医保筹资水平,科学调整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积极引导合理有序就医,缩小地区间待遇差距,稳步提高保障水平。要进一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以推进基本医保经办管理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市级集中为着力点,抓紧制定出台市级统筹工作方案,在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在大病保险方面,我省将完善大病保险筹资和盈亏调节机制,建立资金清算制度,厘清与基本医保待遇支付责任和范围,实现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均衡发展。”下一步,要完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加强对商保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做好医保经办与商保机构的就医、转诊信息对接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商保机构医疗费用巡查优势,提高医疗费用管控效能。
下一步,我省将深入开展医保精准扶贫,全面落实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同时,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让每一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时享受到大病保险倾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