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0.04.2015  22:41

近日,市政府出台了《临沂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彻底实现原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制度的完全并轨、合二为一。《办法》整合统一了住院报销待遇。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每次200元、500元、10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门诊方面,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仍然沿用过去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50%的规定,同时将每人最高支付限额由170元调整为120元,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慢性病门诊病种由27个扩大到30个,起付标准5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60%,一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9个特殊病种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计不超过15万元。

办法》还明确规定了转诊要求,居民就医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制度,一般应遵循“先县内、再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整合后的新制度打破了城乡居民户籍身份界限,实现了城乡居民缴费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新的医保待遇总体上不降低,最大限度地保障老百姓利益,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信息采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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