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国企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额原则上不超30%
09.01.2017 14:39
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5日,《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正式发布,这份由山东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证监局联合印发的文件中提出,将针对省属国有控股企业启动试点,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纳入试点范围。
按照《细则》要求,本次试点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此90%以上的外营业收入和利润需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对于员工持股的范围和额度,《细则》中提出,参与对象应为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经营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业务骨干,主要以货币出资为主,持股总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改制后企业总股本的1%。《细则》中也强调了保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提出实施员工持股后,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34%。而对于股权流转机制,则要求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据了解,《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意见》”)已于去年8月正式印发。而2015年底时,省国资委也曾发布过《关于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共有58家国企入围混改试点,主要是省管二级企业及重要权属企业。
省国资委表示,《细则》在国家《意见》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放宽,一是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试点的基础上,对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纳入试点,二是鼓励省属国有企业新上项目、新设企业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本文来源: 中国山东网
09.01.20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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