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烟微博被指变相做广告 编段子称抽烟益处多
原标题:山东中烟微博被指变相做广告 编段子称抽烟益处多
制定于20年前的广告法,已经管不住见缝插针的烟草广告和营销行为,烟草广告“戴着脚镣跳舞”,而且跳得很“精彩”。时隔20年后,广告法首次修订,
无处不在的烟草广告
小卖部和烟酒店烟草广告重灾区
烟酒专卖店、小卖部、超市作为购买卷烟的重要销售渠道,或多或少地存在烟草广告。记者连日走访了城区的很多小卖部和烟草专卖店,店内外的烟草广告主要以海报、店内设置宣传品为主。
在北京西站的南北广场,北京晨报记者走访的12家超市均有香烟出售。其中6家超市中有香烟广告,占据了总数的一半。在这6家超市中,记者见到的香烟广告均为“黄山红方印”,大多数超市中的广告面积不大,位于货架上方,约30厘米长,10厘米宽。但有一家超市将大幅广告挂到了香烟柜台上,直接面向购买香烟的顾客。一位营业员表示,“广告是厂家送货的时候送来的,交了入场费,就能贴广告。”同样在崇文门路口的一家北京特产店里,一半的区域销售果脯等北京特产,另一半则是烟酒区,黄鹤楼、苏烟等品牌香烟的灯箱广告非常醒目,从店外经过的行人都可以清晰地看到。
在城乡结合部,烟草广告更为常见。海淀区马连洼龙背村路附近,三个烟酒店和小卖部相邻不远,烟酒店内兼营饮料、雪糕,正是放学时分,有学生到店里买饮料,抬头就能看见老板身后展柜上的烟草品牌广告。“我遵守规定,不卖烟给孩子,这些广告又不违法。”老板对此并不在意,表示没收厂家一分钱广告费,对于免费做广告的原因,老板称是能从进货商处获得一些便利条件和优惠。
而另一家小卖部则采取最为简单的广告方式,在橱窗里用烟盒摆出了菱形的造型,吸引过路人的注意。这与在世界杯期间有的烟酒店做法如出一辙,通过在店内用烟盒摆出马的造型,寓意马到成功。记者了解到,在外省市一些地方,烟草广告更加无忌,一些小卖部的门楣、灯箱、招牌都由烟草品牌赞助制作,直接做起了广告。
声音:销售终端也不应有烟草广告
目前,烟酒店、小卖部在广告法中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五类场所之外,修订草案中也未明确列入禁止之列。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表示,超市、小卖部、烟酒店等终端销售机构也不应当发布烟草广告,应当将烟草广告取消。
“山高人为峰” 学生都知是烟草宣传
“天高云淡”,“山高人为峰”,这些让人朗朗上口的宣传语,背后无一不与烟草品牌有关联。在高速公路旁的户外广告牌上,常见这种形象广告形式的变相烟草广告。有乘客反映,在北京西站站内也有此类变相烟草广告。9月10日,北京晨报记者来到北京西站。在南广场的地下与地面出入口楼梯处,记者看到三幅巨大的云南红塔集团“山高人为峰”的广告设置在了楼梯上方,非常醒目,过往旅客只要稍微抬头就能看到。
当问及乘客是否知道这些广告是何种产品的广告语时,大部分乘客都能回答上来,“这不是红塔山香烟的广告吗?”包括一些学生也对答如流,表示在电视上也看过同样的广告,“好记,很高大上。”记者随后联系北京西站工商分局,工作人员表示,红塔集团的广告不是烟草广告,属于红塔集团的企业广告。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投资、开发”,而且“山高人为峰”广告语未审批过用在烟草广告中宣传。运作这些广告或活动的公司,都是相关烟草集团单独成立的品牌传播公司,回避了烟草企业不能做广告的禁忌。
声音:变相广告也应禁止发布
此次修法,明确禁止发布户外烟草广告。对于像“山高人为峰”“天高云淡”这类打“擦边球”的变相广告,刘俊海教授表示,这是暗度陈仓、瞒天过海,虽然没有直接宣传卷烟,但宣传了生产企业所在集团的品牌形象。新广告法应将这种现象作为扩大调整对象,不论是烟草公司还是和其有关联的下属企业,只要可能使消费者联想到烟草的广告,都应在被禁止发布之列。
微博和微信直白宣传烟草“有益”
网络的普及,特别是微博、微信的兴起,让互联网这个行业监管相对宽松而传播力又极强的平台,成为烟草企业看好的广告载体,纷纷杀入新媒体广告的战场。烟草业的新媒体营销攻势已经逐渐从互联网渗透至手机,烟草企业大都有微信账户以及手机应用软件,会定期向消费者手机发送烟草广告,使得消费者的生活无时无刻不充满“烟味”。当下年轻人是新媒体的主要使用群体,烟草业以新媒体作为平台进行跨媒体营销,其目的是为了吸引新的吸烟者。
不过,和变相广告中的情形一样,这些微博、微信的运营单位,都并非烟草企业本身。北京晨报记者浏览了在业内名气较大的“泰山俱乐部”微博,虽然是山东中烟的品牌,但是认证为山东泰山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官方微博,认证行业是广告策划和公关。在记者浏览的其他烟草品牌的官方微博,也基本如此。
“泰山俱乐部”的粉丝超过22万,每日发布的信息中,一半以“国学心境”、“国学图书馆”等栏目出现,不含有烟草相关的内容,营造一种文化气息。另一半则直白地以“烟草前沿”、“烟与生活”、“泰山·烟·名人”栏目名称发布与烟草相关的内容。例如,8月25日发布的一个段子说,一日,一位兄弟燃起一根烟感慨着:“疲惫时,点燃一支烟顿感轻松坦然;苦闷时,点燃一支烟顿感烟消云散;兴奋时,点燃一支烟顿感思绪万千;提笔写作时;点燃一支烟顿感思维敏捷;与人结交时,点燃一支烟顿感氛围活跃……”段子营造了烟草万能而且益处多多。
除此以外,仔细查阅每天发布的微博发现,存在不定期发布或转发烟民发布的泰山品牌的各类卷烟产品的信息,广告宣传效果更为直接,同样在微博首页之上,也有固定的烟草广告。
声音:互联网不允许烟草广告存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烟草广告中不得有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内容,而微博、微信中的很多内容都突破了这个底线。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王帆博士表示,这些宣传香烟文化、诱导人们吸烟的博文,正是利用文化营销这种隐蔽的手段展开攻势。刘俊海教授认为,广告法修订之后,将对互联网烟草广告加以规制,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不允许烟草广告的存在。
微电影和烟草网站对未成年人不设防
烟草企业绞尽脑汁利用互联网,发现办法总是比困难多,此前比较流行的微电影,烟草企业也在第一时间试水。2011年,某烟草品牌拍摄了号称业内首部微电影,虽然有一位男主人公,但更抢眼的是他手中时常出现的卷烟,在很多镜头中,烟盒、烟支上品牌的标识都给了特写。
借助微电影这个当时风靡的形式,品牌知名度在网上迅速传播。去年,又一家烟草企业跟上,也拍摄了微电影,取得了不错的宣传效果。一时间,烟草业内普遍看好微电影的广告效应,期待有更多高品质的微电影的诞生,让微电影营销能够给烟草品牌的宣传带来新的机遇。
相对于微电影的时髦新潮,烟草论坛稳扎稳打,笼络着老烟民。烟悦网论坛,号称中国最大的烟民交流论坛社区,注册会员60余万,在网站及论坛上,交流吸烟心得,介绍烟草文化,以及最直接的烟草品牌推广信息比比皆是。网页上提供诸如“烟标连连看”等小游戏,将烟草宣传潜移默化。不吸烟的王先生有次买烟送礼,也到网站上寻找相关信息,“不看不知道,这里就是一个烟草信息资料库,我是坚定的不吸烟者,看看倒还无妨,如果是一个懵懂少年,看到这么多和抽烟有关的内容,还能把持得住吗?”
声音:烟企官网应设防
刘俊海教授表示,他登录美国万宝路烟草公司的网站时,网站要求登录者注册,需要确保登录者年龄在21岁以上,审核后才能浏览网页。国内烟草公司也应采取同样的举措,不能让任何人都能随意浏览官方网站。要建立屏障,过滤掉青少年上网群体。
微促销和赞助活动现场送烟抽
直接的、变相的广告烟草企业或其下属的品牌文化公司在做,为了规避法律的约束,烟草企业通过促销和赞助,以及慈善活动扩大品牌影响力,将青年人群体拉入烟草的怀抱。
在南锣鼓巷旁的一个四合院里曾举办了一场拔根比赛,怀旧的氛围,经典的游戏吸引了不少80后、90后参加。不过,就在这么一场充满童趣的游戏现场,也充斥了“烟味”。四合院的影壁上,贴了多幅某品牌卷烟的海报,促销人员将介绍卷烟的宣传品发放给参赛者,其中还包括试用装。很多年轻人,甚至还有女孩,好奇地接过了试用装。其中很多人还是高中学生,此前并未接触过烟草。促销人员告诉记者,拔根儿比赛由烟草公司赞助,并且提供了部分奖品。赛事主办者向北京晨报记者表示,活动从筹划到落实只有两个星期的时间,寻找赞助商有些仓促,今后再组织类似活动时,他会避免找烟草企业等容易引争议的企业参与。
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烟草企业对民俗文化活动、各种文化场馆冠名,冠名各类晚会、演出。
声音:禁烟草软广告
刘俊海教授表示,促销与赞助是烟草公司的“软广告”,对于假借赞助合作之名,实为促销获取利益的行为要予以禁止,并应该通过法律对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等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并加大对烟草促销、赞助活动的处罚力度。
观点
广告刺激消费烟草企业不厚道
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并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赞助和促销,不少控烟人士表示失望。刘俊海教授也认同草案中对于禁止烟草广告的列举方式还不够,应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监管办法,出台更加严格的规定。刘俊海教授表示,此次广告法修改加大了对烟草广告的规制力度,值得肯定,“现在广告法修订草案未通过,也未颁布生效,并非定论,对烟草广告的政策都可以讨论。”
刘俊海教授说,如果不是全面禁止烟草广告,允许在某些领域存在烟草广告的话,除了吸烟有害健康的文字说明,还应该有图片警示,将烂肺、烂牙等吸烟造成危害的图片放在醒目位置,“又想为烟草广告开辟很大的空间,又想对烟草广告和警示不做改革,肯定是行不通的。”烟草企业应履行社会责任,不能靠广告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相反的应提倡戒烟。虽然烟草公司为国家创造不少税收,但都是以牺牲烟民健康为代价的。
不堵死后门烟草广告仍会出现
广告法修订后,有关烟草广告的禁止,部分依旧采取列举法,控烟专家一致建议,在修订的广告法第二十条中,应当明确写入:“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仍采用列举法,亦须在列举各项之前加入“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款项”的字样,以免烟草企业变换花样继续用广告促销烟草。
控烟专家、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表示,现行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广告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广告法修订案增加了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但从全面禁止到列举禁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再长的列举也无法囊括所有室内室外公共场所,必定为烟草广告留下可钻的漏洞。微博、微信和手机等新媒体烟草广告的出现就是最好的例子,法律不能随时修订,广告法这次时隔20年才得以修订,而新媒体烟草广告已经泛滥了很多年,如果新《广告法》不能堵住烟草广告可钻的空子,将来仍会出现新的变相烟草广告。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履约国,《公约》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控烟专家认为,广告法修订有关烟草广告的部分,应当遵从《公约》的要求。原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杨功焕等控烟专家一致呼吁,修订后的广告法应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使广告法真正能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
链接
现行广告法对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规定:
第二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在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媒介、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