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全面推行“创新券”
16.07.2015 10:54
本文来源: 财政厅
我省全面推行“创新券”制度,小微企业每年最高可获50万元财政补助。日前,《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出台,将创新券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省内(不含青岛市)小微企业,并大幅提高省级补助比例,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扶持力度。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依托“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平台”,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财政加大补助力度。其中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小微企业补助比例由30%提高至60%,其他地区由20%提高至40%,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会员将给予其服务总额10%-30%的后补助,同一供给方会员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据了解,经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小微企业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注册成为用户会员,即可获得使用创新券的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经网上注册,成为设备仪器供给方会员。用户会员通过网上管理平台(或省仪器设备网)预约使用供给方会员的仪器设备,并签署协议,明确服务费用和具体要求。用户会员应按协议约定送检样本,按时支付扣除创新券以外的其他费用;供给方会员按协议提供测试结果,并依据省级创新券补助标准,相应核减用户会员服务费用。
为及时兑付资金,我省将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各市创新券兑付使用情况及供给方会员共享工作实绩,向省属供给方会员和各市财政部门预拨本年度创新券补助及后补助资金,并清算上年度补助资金,多退少补。各市、县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文件30日内,将资金拨付市以下供给方会员。
据悉,我省自2014年7月起,对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试行“创新券”制度。
本文来源: 财政厅
16.07.201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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