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终生禁驾十大典型案例

06.04.2017  19:52

   中国山东网4月6日讯 4月6日,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度全省第一批终身禁驾人员名单。此次共有153人因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吊销驾驶证且终身不能取得。同时也公布了十大终生禁驾典型案例。

  终生禁驾十大典型案例

  一、无视酒驾禁令 自呑酿制苦果

  2016年10月23日16时许,高某驾驶轿车沿333省道行驶至济宁市汶上县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路某受伤,乘车人郭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1日,高某被济宁市汶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7年2月22日,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撞人逃逸 难逃心安

  2016年8月26日21时许,郭某驾驶轿车沿260省道行驶至聊城市冠县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马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郭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2月21日,郭某被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2月8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郭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开车撞自行车 后投案自首

  2016年7月30日21时许,张某如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德州市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张法寺村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如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张某如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11月16日,张某如被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3月1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如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醉酒驾驶不避让行人 致受害人死亡

  2016年7月10日21时许,李某驾驶轿车行驶至菏泽市郓城东门街城关镇司店街时,刮撞路边行人李某月,造成李某月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6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7月11日,李某被菏泽市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2017年2月23日,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五、驾车撞人逃逸 难逃法网恢恢

  2016年5月27日19时许,胡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至日照市莒县孟双线陵阳镇大埠堤村路段时,与一辆自行车相撞,造成自行车骑行人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被交警部门抓获。

  经调查,胡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30日,胡某被日照市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2月6日,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胡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深夜醉驾又超速 致人死亡被刑拘

  2016年3月8日01时许,刘某超速驾驶轿车行驶至临沂市莒南县嵋山路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许某当场死亡。

  经调查,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8日,刘某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2017年2月22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刘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七、连撞三车发生事故 致人死亡后弃车逃逸

  2016年01月20日13时许,张某立驾驶轿车沿315省道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陵城镇西赵村路段时,与李某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张某广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和张某祥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骑行人李某成当场死亡,乘车人李某安受伤,农用三轮车驾驶人张某广受伤,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张某祥、乘车人郭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弃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张某立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9月29日,张某立被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7年1月10日,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张某立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八、逆行撞车酿大祸 肇事逃逸担罪责

  2015年10月26日16时许,公某驾驶轿车行驶至临沂市沂南县沂河路时,在超越前方车辆时,驶入对行车道,与对行的“波罗” 牌小型轿车相撞,后失控的“波罗” 牌小型轿车又与对行的“五菱” 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3死7伤。事故发生后,公某弃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公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7月6日,公某被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14日,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对公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九、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2015年8月30日21时许,韩某驾驶轿车行驶至青岛即墨市田横镇黄龙庄村时,刮撞行人杨某和李某,造成杨某受伤,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韩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韩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2月1日,韩某被青岛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5月6日,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韩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十、撞车后驾车逃逸 错上加错

  2015年08月13日9时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235省道行驶至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尹村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后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经调查,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且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1月10日,李某被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12月27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李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编辑:温伟伟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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