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10起终身禁驾典型案例 半数案件涉及电动车
齐鲁网2月2日讯(记者 扈枫)今天上午,山东省交警总队发布了2015年10大终身禁驾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后发现,这10起典型事故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案件达到5起。
一、菏泽“3.15”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3月15日,肖某驾驶鲁R**373号轿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唐庄建材市场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又与常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轿车乘车人王某受伤。经调查,事发时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肖某被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被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4.26”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4月26日,郝某驾驶鲁A**093号轿车行驶至济南章丘市水寨镇盲口村路段时,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沈某及乘车人魏某受伤,后魏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郝某驾车逃逸,后到济南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郝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郝某被济南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三、济南“5.25”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5月25日,郑某驾驶鲁A**697号三轮汽车行驶至济南章丘市水寨镇康家村路段时,与董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董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郑某驾车逃逸,后到济南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郑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郑某被济南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四、临沂“6.28”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28日,王某驾驶鲁Q**25V号轿车行驶至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候某、王某受伤,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后到临沂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王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王某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五、泰安“6.29”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6月29日,张某驾驶鲁J**899号轿车行驶至泰安市宁阳县东疏镇路段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又将行人李某撞倒,造成杨某、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到泰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张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张某被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日照“7.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4日,汪某驾驶鲁L**233号小客车行驶至日照市开发区疏港高速桥南路段时,与路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路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汪某驾车逃逸,后到日照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事发时汪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汪某被日照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七、淄博“7.7”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7日,王某驾驶鲁C**921号小客车行驶至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时,与贾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贾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王某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被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八、泰安“7.26”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7月26日,王某驾驶鲁J**576号轻型货车行驶至省道333线泰安市宁阳县磁窑开发区凤凰山大道路段时,与周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周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后到泰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王某存在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王某被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九、莱芜“8.4”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8月4日,陶某驾驶鲁S**655号小客车行驶至莱芜市莱城区吐丝口东路时,与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陶某驾车逃逸,后到莱芜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事发时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陶某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被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十、聊城“9.12”交通肇事案件。2015年9月12日,孟某驾驶鲁P**596号小客车行驶至聊城市冠县红旗路时,与行人闫某相撞,造成闫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驾车逃逸,后到聊城交警部门投案自首。经调查,事发时孟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事故,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审理,孟某被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