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容错纠错办法 十种情形可从轻处理或免责
为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日前,山东出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建立起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纠错体系。
《办法(试行)》规定,容错纠错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在10种情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以及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该10种情形具体包括: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中,积极作为、勇于探索;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先行先试、突破常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过程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立足维护稳定和全局利益,积极破除障碍、打破僵局等。符合所规定的10种情形之一,同时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了充分评估,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可以免除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办法(试行)》还指出,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提出容错申请。调查核实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于7日内告知相关单位及当事人。同时,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发现具有予以纠错情形的,及时通过向纠错对象送达纠错通知等方式,明确纠错事项,提出纠错建议或者要求。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受到不公正对待或者错误处理的,按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山东还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偏差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及时予以纠错,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