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刑案律师阅卷不限次

02.07.2015  10:46
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将于8月 1日起施行。

  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山东省刑事案件辩护中,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

  据介绍,规定共有会见、阅卷等6节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明确受委托的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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