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放职工中秋福利 月饼不再是“标配”
中秋节快到了,月饼等职工福利该不该发,发多少合适?这些问题曾困扰不少企业事业单位工会组织。随着一系列工会职工福利规定出台,“发不发”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发多少”的问题又摆在面前。
据了解,八项规定出台之后,部分单位对职工福利发放存在误区,有的单位对职工的正常福利少发甚至不发。这两年,情况逐渐改善,济南市某医院一职工向记者反映,原来中秋节单位发放的福利现在又恢复了,而且发的东西也跟以前有所差别,月饼不再是“标配”。
记者从省总工会相关部门获悉,早在去年1月,省总工会出台了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关于“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规定。 文件规定,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发放中国传统节日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每位会员每年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 全国总工会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作了补充说明,明确“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什么东西不能算作福利呢?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解释,如果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是以货币形式发放的,那就得算在工资总额中,是补贴的一部分。但如果是采用实物形式,比如节前给员工发一些米面油,应算在企业福利费开支里。
为紧盯重要时间节点,驰而不息纠正“四风”,严防反弹回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推出《中秋国庆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监督举报曝光专区》,对节日期间出入隐秘场所,组织隐秘聚会,公款吃喝、旅游,收送节礼等不正之风进行监督举报。省纪委近日通报7起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典型问题,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和山东省关于规范津补贴或福利发放的有关规定,坚决防范和杜绝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