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类“黑户”可落户了
29.03.2016 08:42
本文来源: News.E23.Cn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个人因素以及政策性障碍的影响,个别地方存在着“黑户”现象。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就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下发意见提出,要重点解决好“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等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另据了解,对以上四类人员,公安机关将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将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
【措施】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
【措施】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措施】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
【措施】因婚嫁等原因流入我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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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3.2016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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