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必立!山东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新机制
09.02.2018 19:21
本文来源: 半岛网
劳动人事争议依法做到有案必立
通知明确,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可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各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
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业务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文书制作,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规范各种裁审程序衔接
通知要求,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规范保全程序衔接。对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或者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移送执行函、先予执行裁决书、先予执行裁决书的送达回证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
探索建立委托查证制度。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委托本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调取、查证相关证据材料,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
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当为农民工、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争议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
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通知指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等问题。建立裁审联络员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裁审联络员,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分析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要通过办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实现电子案卷共享,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典型案例研讨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机制。仲裁委员会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当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对于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做好争议预警。
记者 张春晓 李扬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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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2018 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