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制度 每人至少月补300元

02.09.2014  17:39

  不少重病孩子亟需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和保障(资料片) 记者 刘畅 摄

  他们不是孤儿,但在成长过程中,他们却遇到父母重残重病等特殊困难境遇,甚至没有父母照料,这群未满18周岁的孩子被称为“困境儿童”.目前在山东,这样的孩子有1. 3万多名。日前,山东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决定将之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这些孩子不是孤儿但生活在困境之中

  “山东2008年就在全国率先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山东集中和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200元和720元,能较好地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但在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生活在困境之中。”“特别是今年山东在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开展的‘婴儿安全岛’试点,自6月1日投入使用到6月30日,接收弃婴达161名。”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婴儿安全岛”的试点证明,社会上确有大量家庭无力保障的重残和重病孩子,亟需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和保障。为了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和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健康成长,我省在落实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由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行文,在全省建立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按相关规定,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自2014年1月1日起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同时,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 

  今年省级财政拿出2500余万元资助困境儿童1.3万余名

  据介绍,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个人或监护人申请、街道(乡镇)初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建档的程序组织实施。对拟享受困境儿童待遇的儿童,县级民政部门要在其所在社区(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省级财政按省级确定的发放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补助20%、30%、4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中高青县、利津县、荣成市补助30%,对其他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40%.

  据调查,目前山东共有困境儿童1.3万余名,今年省级财政共列支资金2500余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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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境儿童”如何界定

  何谓“困境儿童”?在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中有详细界定: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指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或患有罕见病,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苯丙酮尿症(4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病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等,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