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本报记者周雁凌 季英德济南报道 山东省环保厅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遏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势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环保局开展涉危废企业的全面排查,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管。
《通知》要求,各市环保局在排查中,要以“两高司法解释”、已查处的典型案例、法律法规要求为主要内容,加强对涉危废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警示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对排查出的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严格依法处罚。要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以环评报告、验收文件、生产工艺等为依据,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从严从细,从源头产生、贮存、转移、处置进行全过程检查,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是否及时详实、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符合标准、转移处置是否规范安全、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否落实到人等。
对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要重点检查收集的危险废物是否按规定国家相应标准处置;处置危险废物种类、总量是否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内;是否存在倒卖行为等。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结合排查,进一步完善企业危废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管理存在的申报不实、底数不清、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通知》还要求,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县(市、区)环保部门,对辖区涉危废企业的排查特别是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突击检查。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配备精干力量,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项对照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涉危废企业,要督促其马上进行整改;一时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要派专人进行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通知》还明确指出,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要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难以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彻底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山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强调,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危废环境管理工作,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要坚持“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负专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现、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安全、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