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机关开会定点场所将全国共享 两年调整一次

07.05.2015  21:58

   中国山东网5月7日讯 (记者 王永春)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山东机关开会定点场所将实行属地招标采购全国共享,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两年调整一次,不得提价。

  会议定点存在资源共享率低、价格不统一、定点管理工作开展不均衡等问题

  据山东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处长钟泽圣介绍,自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工作开展以来,在方便各部门及时、快捷、全面对比选择会议地点的同时,更为规范部门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提供了制度依据和约束。但是,会议定点一直是中央和地方按照本级会议费标准各自招标、各自管理,存在资源共享率低、价格不统一、定点管理工作开展不均衡等问题。

  2015年1月,财政部制订了《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会议定点的开展做了进一步地明确和规范。山东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在全省全面推开会议定点管理工作。

  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别处召开

  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山东实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一体化,建立全国会议定点场所统一规范、属地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各地区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此次细则规定,特殊情况外不得在别处召开。特殊情况包括: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会议。

  会议定点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两年调整一次

  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由各市或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不重复采购。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由市级或者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采购会议定点场所。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在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内确定。

  会议定点场所两年调整一次,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此外,对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会议定点场所开会的,不予核销会议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