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检察机关:深化虚假诉讼监督
06.05.2016 22:24
本文来源: 检察
5月6日上午,山东省检察机关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总结2015年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成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效彤出席讲话。
王效彤副检察长指出,2015年4月,省检察院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一是整合资源,省检察院发布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简报20期,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将富有特色的经验做法积极推广,形成专项活动合力。二是强化沟通,加大宣传,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建构联动机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1件,营造了良好监督氛围。三是狠抓办案,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等监督方式,全年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66件,监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四是重心下沉,充分发挥基层院作用,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民行监督、刑事处罚双管齐下。这些举措,有力促进了专项活动开展,维护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王效彤副检察长强调,按照省检察院党组工作部署和吴鹏飞检察长的有关指示精神,继续深入推进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进一步强化力度、深化措施、找准突破口,努力形成虚假诉讼监督的长效机制。重点关注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领域和案件类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部分合伙人经手为由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予认可的财产纠纷案件;以离婚诉讼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资不抵债企业为被告的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改制中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拆迁区划范围内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等。重点审查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异常情形,对查证属实的虚假诉讼案件,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启动纠错程序,并建议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涉案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审判、执行人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检察建议书或者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方式,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并要求法院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对相关单位、人员存在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其主管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尤其是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出检察建议,依照律师执业规范进行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将移送情况通报侦监部门,引导公安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自侦部门进行查处,并积极支持、配合自侦部门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内外部协作配合,加强指导和培训,加强研究和宣传,扩大工作影响。
会上传达学习了《深入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济南、青岛、泰安、威海、临沂、滨州等6个市级检院作经验介绍。省检察院领导,省检察院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小组成员及联络员,省检察院民行检察一二处全体人员,济南市检察院、铁检分院及济南历下区、市中、槐荫、天桥、历城等检察院分管领导、民行检察部门全体人员在主会场,各市级、基层检察院分管院领导、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小组成员及联络员、民行检察部门全体人员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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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5.2016 22:24
故
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华检察
山东省检察院举行升国旗仪式
10月9日,节后上班第一天,上午9时,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