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欲将“中华”烟卖至江苏被抓 获刑五年

30.03.2016  18:01

    明知烟草为专卖品,为牟取利益,山东菏泽的刘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大量购买成品卷烟,准备运至江苏苏州市销售时被查获,涉案烟草价值达60余万元。近日,菏泽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一次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刘某在苏州认识了收购卷烟的“禹老板”,两人相约,如果刘某收到卷烟,可以倒卖给“禹老板”牟取暴利。2014年2月至3月,刘某先后在菏泽市郓城县多个销售点购买大批“中华”牌卷烟,并放置在郓城县城一小区内。此后他找到被告人田某,以月工资5000元雇佣田某为其运输卷烟。

    2014年3月15日,刘某通知田某开着厢式货车来到放烟的地点。为防备检查,两人把包装成箱的香烟放在车厢最深处,箱外再以空箱子遮掩。刘某交给田某5000元现金和“禹老板”的手机号,嘱托他去苏州送货。

    当天中午12时许,田某驾车途径日东高速巨野段,被接到群众举报前来稽查的巨野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后扭送至巨野县公安局。经公安局治安大队清点,车内共有“中华”牌(软)卷烟203条、(硬)卷烟1174条,价值合计601550元。同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菏泽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田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准运证,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且非法经营数额达60155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田某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记者马俊骥 通讯员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