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8.09.2014  10:53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项目名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子项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乙级

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丙级

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事务所

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

项目名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审批依据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3、工程勘察、设计(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单位资质审批

项目名称

工程勘察、设计(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单位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子项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乙级

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2.丙级

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4、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审批依据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规模,分别向省或者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5、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项目名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超限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6、国家和省立项的中大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项目名称

国家和省立项的中大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建设单位

审批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7、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项目名称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

审批依据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8、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项目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子项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省属暂定

企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2.二级资质

企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9、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项目名称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企业

审批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建设部令第164号修正)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10、二级注册建造师审批

项目名称

二级注册建造师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个人

审批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第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是

11、二级注册建筑师审批

项目名称

二级注册建筑师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个人

审批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十二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
3.《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第十一条:“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是

12、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批

项目名称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个人

审批依据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是

1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项目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子项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一级

企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建房〔2013〕151号)“一、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2.二级

企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10月建房〔2013〕151号)“一、明确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管理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子项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乙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

1.《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第七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2.暂定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

1.《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建设部令第154号)第四条:“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第五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第七条:“……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15、供热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

供热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上供热经营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企事业单位

审批依据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16、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

规模以上燃气经营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从事燃气经营的燃气企业

审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17、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许可

项目名称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申请燃气经营企业

审批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九条:“……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18、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项目名称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拟申请造价咨询资质企业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建设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19、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项目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子项

子项名称

审批对象

设定依据

1.施工总承
包序列二级
资质许可

建筑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建设部、外贸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5年7月城建[1995]383号)“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许可(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

建筑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建设部、外贸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5年7月城建[1995]383号)“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许可(不含民航、铁路方面)

建筑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建设部、外贸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5年7月城建[1995]383号)“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许可

建筑企业

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建设部、外贸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1995年7月城建[1995]383号)“四、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注

法定时限:60日;承诺时限:42日;收费情况:否

2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

审批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备注

法定时限:45日;承诺时限:31日;收费情况:否

2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建筑施工作业人员

审批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条:“(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22、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资格认定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

审批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2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

审批对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审批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8月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备注

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14日;收费情况: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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