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
目前,省体育局共有行政权力事项33项,其中行政审批1项、行政处罚17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监督4项、其他权利8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省级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 》(鲁政字〔2014〕230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权力 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
山东省体育局
2014年12月31日
山东省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总表
序号 | 权力类别 | 拟保留权力事项数量(子项) | |
| 其中市县属地管理 | ||
1 | 行政审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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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17 | 11 |
3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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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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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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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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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确认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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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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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监督 | 4 | 3 |
10 | 其他权力 | 8 | 4 |
合 计 | 33 | 18 |
山东省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廉政 风险点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前置 条件 | 备注 |
1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服务活动的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事业单位、企业、 | 体育 经济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2 |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事业单位、企业、 | 科技宣传教育处 | 向申请 人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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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其他义务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事业单位、企业、 | 科技宣传教育处 | 向申请 人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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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公民 | 科技宣传教育处 | 向申请 人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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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公民 | 科技宣传教育处 | 向申请 人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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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第四十一条:“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公民 | 科技宣传教育处 | 向申请 人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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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经营者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处罚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七条:“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三)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四)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体育 经济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8 | 对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等事项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处罚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十条:“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内容、时间、地点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时,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未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体育 经济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9 | 对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处罚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聘请无专业技术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技能培训、辅导、裁判、救生等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体育 经济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10 |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处罚 |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通过)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二)社会体育指导员超出技术等级证书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性社会体育健身指导的;(三)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指导活动中以欺诈手段牟取利益的。” | 公民 | 体育 经济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1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1. 《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公室 | 向社会 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12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公室 | 向社会 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13 | 对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体育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公室 | 向社会 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14 | 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11月国家体育局令第1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办公室 | 向社会 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15 | 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 《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4号)第四十一条:“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二)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体育 经济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16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处罚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许可:(一)未按规定进行运动枪支调剂的;(二)未按规定上缴报废运动枪支的;(三)弄虚作假,未如实申报购置计划、超标购置运动枪支的;(四)训练场所、枪弹库(室)的安全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青少年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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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处罚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28条:“健身气功站点年检不合格的,由颁发证书的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 企业、 | 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委托)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管理 |
山东省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对象 | 承办 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廉政 风险点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前置 条件 | 备注 |
1 | 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认定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 公民 | 青少年 | 向社会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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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级裁判员等级称号认定 |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1999]153号)第十一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公民 | 青少年 | 向社会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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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公民 | 群众体育处,省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委托) | 向社会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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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行政监督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 机构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廉政 风险点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备注 |
1 | 全省体育系统反兴奋剂监督检查 | 《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国务院令第398号)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科技宣传教育处 | 向申请人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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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通过)第二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 事业单位、企业、 社会组织 | 体育经济处 | 向社会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 管理 |
3 | 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运动枪支管理工作的安全检查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的运动枪支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青少年 | 向申请人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 管理 |
4 |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事业单位、企业、 社会组织 | 体育经济处 | 向申请人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 管理 |
山东省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分表(其他权力类)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廉政 风险点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前置条件 | 备注 |
1 | 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的备案 | 《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省政府令278号)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应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备案:(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办国际、洲际、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申报,同时报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五)举办全省性单项体育竞赛,由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体育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竞技体育处、青少年体育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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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批准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剂使用运动枪支的,应当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纳入接收使用单位运动枪支配置计划管理。 ”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青少年 | 向申请人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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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的批准 |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6月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五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报废运动枪支,应当报经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连同《民用枪支持枪证》上缴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销毁。” | 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青少年 | 向申请人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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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立体育经营实体或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的告知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下列材料:……”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体育 经济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 管理 |
5 | 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的告知 | 《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12月通过,2004年7月修订)第十条:“经营者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依照第九条的规定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体育行政部门。”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体育 经济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 管理 |
6 |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同意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群众 体育处 | 向社会 公开 | 低,1个 | 无 | 无 | 拟属地 管理 |
7 | 参与验收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 | 《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4年9月通过)第十三条:“……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群众 体育处 | 向社会 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拟属地 管理 |
8 | 体育发展资金 | 《2014年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表》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体育 经济处 | 依申请 公开 | 中,2个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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