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面放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

11.04.2015  11:30
  近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下发《关于改进我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交运〔2015〕15号),全面放开“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卫星监控平台接入和卫星定位终端使用市场,并废止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终端最高限价等规定。至此,山东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全面放开。

  缘起

  指定终端商,价格被推高

  3月9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致函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其在4月10日前,整改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

  该公函中明确指出了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主要事实及整改建议。

  公函中调查指出,从2006年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与山东一公司签订《山东省道路运营客车运营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服务合同》,委托该公司建设该监控系统,合同有效期为10年(2006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并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山东省道路营运客车经营与安全监控系统是为甲方(即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提供监控信息服务的唯一系统。

  此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多次印发有关文件,要求全省“两客一危”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必须直接接入该公司建设的监控系统平台,并对进入山东省市场的卫星定位终端的型号和价格提出要求。

  经国家发改委研究,认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其相关做法排除和限制了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导致平台服务费标准过高。严重削弱了车载终端市场的竞争,并不合理地推高了车载终端在山东市场上的销售价格。

  措施>> 经营者可自行确定终端价格

  在收到国家发改委的公函后,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对动态监管工作进行全面整改,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省交通厅表示,今后只要是通过了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其公示的平台服务商均可进入山东道路运输市场运营;运输企业和车主可以自主选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卫星定位终端目录内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终端进入山东市场前也不再进行统一调试。同时进一步简化备案条件,今后凡是通过了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其公示的平台服务商,在山东均可从事“两客一危”车辆和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的动态监控服务,只要其符合交通运输部5号令规定条件,相关材料齐备的平台商均予以备案。

  同时,废止现行“终端价格(含安装费)不得高于交通运输部北斗示范工程招标中标价格”的规定,由经营者自行确定车载卫星定位终端价格及安装费。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坚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建议,认真做好整改工作,培育开放有序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场,同时继续做好道路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工作,做到放管结合、放而不乱。

  记者 宋磊

[编辑: 张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