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

05.12.2019  19:00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制度合力,提升认罪认罚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2019年11月13日,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牵头,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国家安全厅、山东省司法厅联合会签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印发实施。

实施细则》共十章77条,进一步细化实化了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认罪认罚办案工作进行了扩充和延伸,特别是就程序选择及转换、量刑建议的采纳及调整、反悔后处理以及二审程序认罪认罚的适用等具体实务问题提出了明确意见。

起草期间,山东省检察院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会签单位充分商榷沟通,整个过程反复斟酌、几易其稿,最终定稿签发,有力地保障了我省司法机关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办案实绩扎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施细则》共分十章: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原则和范围;第二章具体规定了认罪认罪从宽的把握,明确了不认罪、不认罚的情形,并规定了从宽幅度;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职责与衔接,被害人权益保障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社会危险性评估及强制措施的适用;第五章至第七章规定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适用,并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权益保障工作;第八章规定了社会调查评估以及社区矫正机构职责等;第九章对刑拘直诉机制、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及电子卷宗移送等协作配合工作进行了规范;第十章为附则。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